【编者按】一位美国资深律师认为,华视传媒在美国对DMG前股东的诉讼案件,表明中国在美上市公司思维方式正在改变
【财新网】(见习记者 谷永强)美国 Harris & Moure律师事务所律师丹·哈里斯(Dan Harris)认为,长期以来中国公司都是根据自己的原则来做生意,而很少考虑合同的约束;随着赴美上市中国公司的增多,这种情况将得以改变,华视传媒及DMG前股东在美诉讼将成为合同争议的一个重要判例案件。
2009年10月,华视传媒宣布以1.6亿美元收购DMG,根据双方签署的合并协议,华视传媒当年应向DMG原股东支付1亿美元,之后两年每年支付3000万美元的延期对价。
2010年12月27日,华视传媒在美国起诉DMG前股东,称DMG前股东提供虚假财务信息,以诱使华视传媒高价收购DMG。华视传媒在针对DMG前股东的起诉书中称,其在2009年12月24日收到的安永审计报告中披露的DMG2009年前八个月的收入,与DMG管理层所作陈述不符,DMG管理层对其财务进行了虚假陈述。
随后,DMG前股东在美国提起反诉,称华视传媒未能按时支付第一笔延期收购对价3000万美元,要求法院判决华视传媒履行之前与签署的相关协议,并给予相应补偿。
哈里斯3月17日撰文对此案分析时指出,华视传媒在收到安永报告一周以后,即2010年1月2日,先后多次通过第三方托管向DMG前股东支付了多笔价值数百万美元的并购对价,而在阅读安永报告一年之后才对DMG前股东提起诉讼。
“任何公司都不会在这种情况下等待如此之长的时间才提起诉讼。”哈里斯说,因为“债务不会越陈越好”。
哈里斯还指出,华视传媒前首席财务官陈廉义在向法院提供的宣誓词中表示,安永报告中并未显示DMG管理层所作陈述中存在任何阻碍并购进行的问题;自双方签署并购协议到2010年8月其辞职时止,也未听说过DMG管理层的财务陈述中存在欺诈的情况。
而且2010年8月陈廉义辞职时,华视传媒首席执行官李利民曾表示,陈为华视传媒的财务管理做出了重大贡献,任内曾带领华视传媒成功并购DMG,并顺利整合两家公司,因此对陈的辞职决定“感到难过”。哈里斯认为,“这不像是一个公司的首席执行官在一怒之下开出公司首席财务官时所说的话”。
针对华视传媒及DMG前股东的诉讼,哈里斯认为,一家仅在中国经营的公司选择在纽约提起诉讼,这本身就证明了在美国上市的中国公司开始用新的思维方式来考虑问题;未来针对华视传媒违反合同的诉讼审判结果将“非常值得期待”。■
附:哈里斯博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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