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推迟公告,暂时就不会对股价产生负面影响,有利于行权。公开披露后,东百集团的股价已经下跌至低于行权价。
东百集团(600693.SH)与福建省三信集团(莆田)商业运营有限公司(下称三信公司)的合同履行纠纷,再起波澜。
“福建莆田市中级法院已决定4月25日开庭审理双方托管合同纠纷案,租赁合同纠纷也将于近期开庭。”福建司法界一位人士告诉本报记者。
按照东百集团今年3月23日公告列举的索赔金额计算,这两起案件涉及金额高达4140.89万元。换言之,除了公告中提及的违约金182.2万元外,其余皆为东百集团因莆田托管及租赁合同两起案件的损失额。
“三信公司也针对合同纠纷案提起了反诉,并对相应费用进行追讨及索赔,总金额超过1500万元。”上述人士说。
据此,一位市场人士认为,在这两起案件中,东百集团的损失已经在所难免,如果全部败诉,按其总股本34322.26万股计算,每股应摊损失将达到0.16元。而东百集团2010年的每股收益为0.294元。
但蹊跷的是,东百集团对上述重大诉讼的信息披露却一直滞后,记者调查发现,其背后或与中高层行权有关。
信披滞后为行权?
“撇开莆田项目的是非,东百集团在这两起案件中的信息披露存在问题。”前述市场人士表示。
据前述福建司法界人士透露,东百集团关于托管合同和租赁合同纠纷起诉状的法院受理时间,分别是2010年10月19日和2011年1月19日。
“对于落款日期为2010年10月9日针对托管合同纠纷的起诉状,东百集团的第一项请求是要求法院判令三信公司继续履行合同,后于同年12月4日变更为请求解除合同。”该人士说。
可是,这个被东百集团称之为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的案件,直到今年3月23日才与租赁合同纠纷案件一起披露,此时距法院受理时间已超过5个月。而租赁合同纠纷案件的信息披露时间,亦滞后于法院受理日期63天。
“租赁合同纠纷起诉状原先打印的落款日期是2010年12月6日,是在提交给法院时通过手写更改为2011年1月12日的。”上述司法界人士表示。
此间日期的更改,是否存在玄机?
“如果是2010年12月提交并被法院受理,诉讼的相关费用必须计入当年报表,推迟至今年1月就不会对2010年年报构成影响。”上述市场人士称,“东百集团推迟重大诉讼信息披露时间应该与股权激励有关。”
资料显示,东百集团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授予股票期权的授予日为2010年8月19日, 向76名激励对象共授予1032万份股票期权,副董事长、总裁魏立平获授期权数量为90万份,董事、副总裁、董秘、财务总监徐海涛和董事、副总裁崔正旭及副总裁李鹏,均分别为60 万份,72个中层管理人员合计762万份。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为10.88元。
根据股权激励计划的约定,行权条件是以东百集团2009年扣除非经常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为基数,2010-2012年,各年度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不为负且年复合增长率不低于20%,年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不低于10%。
与此相对应的是,公告表明,2010年8月27日,三信公司接管了东百集团莆田项目的托管区,导致托管合同事实上已无法履行;2010 年11月17日,三信公司又单方要求解除租赁合同的履行,并于11月29日停止了水电供应。
其实,早在2010年8月11日,三信公司就已向东百集团发出解除托管合同的通知,这亦早于东百集团期权授予日,并且直到本报报道后才在2010年10月21日予以公告。
“秘而不宣以及推迟公告,暂时就不会对股价产生负面影响,有利于行权。”上述市场人士表示,“公开披露后,东百集团的股价已经从高于行权价下跌至目前的低于行权价。”
被迫公告误导投资者
“东百集团在这两起案件中的第一个诉讼请求均为解除合同,但既然合同已经终止,何来解除?”前述司法界人士表示,“如果东百集团对三信公司单方解除托管合同及单方解除租赁合同有异议的,应当在收到解除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向法院起诉,由法院来审理解除合同是否有效,超过三个月则无权对解除合同的效力提出异议。”
值得注意的是,在2010年10月21日的公告中,东百集团却表示对三信公司单方解除合同的行为并未认可,并已上报当地政府进行协调。
“东百集团随后主动起诉法院要求解除合同,与之前的公告出入较大,有误导投资者之嫌。”前述市场人士说。
而根据《法院诉讼收费标准》、《福建省律师服务收费标准》的规定,东百集团起诉的这两起案件,须交纳法院一审诉讼费27万多元、一审律师代理费34万多元。
不仅如此,据上述司法界人士透露,租赁合同终止后,东百集团至今尚未交还租赁物。
按合同,每个月应支付的房屋占用费高达122万多元,迄今半年来的房屋占用费已高达730多万元;每个月还需承担物业公司的物业管理费约40万元,半年来的物业费已高达240多万元,并且房屋占用费、物业费随着时间的推移在一天天扩大。
另外,早在2010年8月,三信公司就以东百集团未按租金定价方案实施招租及未履行托管职责为由,向东百集团提出500多万元索赔,而东百集团撤离莆田之前,在托管期间收取各商家保证金、押金等款项约300多万,商家与商场现任管理公司正准备提起索赔之诉。
“三信物业管理公司已于3月15日向莆田荔城区法院起诉,称东百集团自2010年8月27日起一直拒交物业管理费及水电费,至11月29日零时共拖欠、拒交管理费及水电费等190多万元,此案已定于2011年5月3日开庭审理。”上述司法界人士透露。
但时至今日,东百集团却一直对上述多项巨额索赔和债务追讨秘而不宣。
事实上,此前,东百集团已因董事会逾期不换届、福州市地铁修建对公司盈利能力的负面影响、实际控制人已在商讨易主等事项,没有发布公告而受到质疑。
“这些迹象表明,东百集团的很多重大事项都是被迫发布澄清公告。”上述市场人士表示,“上市公司高层利用与中小投资者信息不对称的优势,根据个人利益倾向,采取报喜不报忧或报忧不报喜的做法,监管部门不能放任不管。”
饶有意味的是,东百集团却在2010年度社会责任工作报告中称,公司在狠抓经营的同时高度重视保障股东的知情权,将广大股东的关注与监督视为企业保持持续发展的重要工作。公司强调信息披露工作的主动性和规范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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