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通知规定,贴息支持的技术是指专利权转让、专利申请权转让、专利实施许可、专有技术转让或许可、技术服务、软件技术及相关信息服务出口。不包括《中国禁止出口限制出口技术目录》所列的出口技术
【《财经》综合报道】 5月11日,商务部发出公告,为保持对外贸易稳定增长,优化出口结构,推动技术出口快速增长,促进转变外贸增长方式,财政部、商务部近日联合发布关于做好2011年度技术出口贴息资金申报工作的通知。
通知规定,贴息支持的技术是指专利权转让、专利申请权转让、专利实施许可、专有技术转让或许可、技术服务、软件技术及相关信息服务出口。不包括《中国禁止出口限制出口技术目录》所列的出口技术。
通知还规定,申请贴息的企业必须是在商务部“技术进出口信息管理系统”上登记过2010年实际出口额的技术出口企业,或是在商务部“服务外包及软件出口信息管理系统”中登记过2010年实际出口额的软件技术及相关信息服务出口企业,而且企业近三年内没有违法违规的行为,未拖欠应缴还的财政性资金。同时,申请贴息的出口技术应当在2010年年度取得银行出具的收汇凭证,且企业的技术出口收汇额在10万美元(含)以上。同一企业最高贴息资金额度不超过500万元,隶属于同一最终控制方的企业按同一企业核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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