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沃尔玛停业整顿的法治缺位

2011-10-13 17:36:00 | 作者: 来源:财新网

【编者按】运动式的突击整治有违法治精神,法治化、日常化、全方位的严格监管,才是解决食品安全问题的良药

  【财新网】(记者 任重远)据中国广播网10月11日消息,重庆辖区内10家沃尔玛店因涉嫌把普通猪肉冒充“绿色猪肉”出售,被责令停业整顿。

   重庆市工商局相关负责人解释说,“按照食品监管‘连坐制’的要求,如果一家企业出了问题,不仅自身要受重罚,而且其上游、下游企业以及母公司,也要一并受罚。因此,沃尔玛在重庆的所有门店都将关停整顿。”

   警方查明,自2010年1月以来,沃尔玛凤天分店、松青路分店等多家分店以普通猪肉冒充“绿色食品”猪肉对外销售,共计销售涉嫌假冒“绿色食品”猪肉6万余公斤,涉案销售金额190万余元。

   据当地媒体报道,此前,当地工商部门已按法定最高罚款额,对沃尔玛罚款269万余元;对销售假冒“绿色猪肉”金额达5万元以上的7家分店,公安机关也以涉嫌销售伪劣产品罪立案侦查。目前,重庆警方还以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抓捕37人,其中逮捕2人,刑事拘留25人,监视居住7人,取保候审3人。

   按最高限罚款、刑事追责、停业整顿,三记重拳,凸显了重庆官方解决食品安全问题的决心。在“地沟油”“瘦肉精”泛滥的大背景下,当然属重典治乱之举。但是,若对该处罚仔细推敲,则不难发现诸多有悖法治精神之处,令人忧虑。

   首先,如此严厉的处罚,违反了行政处罚法的“处罚与违法行为相当”的比例原则,甚至有违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精神。

   《行政处罚法》第四条规定:行政处罚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这就要求,行政处罚,应兼顾行政目标的实现和保护相对人的权益。如果行政目标的实现可能对相对人的权益造成不利影响,应将这种不利影响限制在尽可能小的范围和限度之内,二者应保持适当的比例。

   从目前公开的消息看,重庆沃尔玛把普通猪肉冒充“绿色猪肉”出售,确实构成虚假宣传和欺诈,侵犯了消费者的权益。但是,普通猪肉和病猪肉或毒奶粉有所不同,虚假宣传,扰乱了市场秩序,但一般无碍于消费者的健康,社会危害不算太大。

   正常情况下,为确保食品安全和诚信经营,重庆官方对相关售卖柜台罚款、整顿即可,不必要求所有门店全部停业整顿。事实上,这也是重庆近年来首次因商家虚假宣传而对责令其停业整顿。

   或有人说,从过去经验看,沃尔玛财力雄厚,仅罚款不足使其警戒,因此停业亦为必要。果如此,仅根据行政相对人的财力而非其危害结果而加重处罚,则无疑违反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基本精神。

   其次,作为停业整顿依据的“连坐制”违反了法治最基本的“自己责任”原则。从效力来源上,也违反了法律保留原则。

   一千八百年前,古罗马法学家乌尔比安就曾指出,“正义是给予每个人应得的部分。”中国现行立法也以“自己责任”为原则,除了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任何人只需为自己的行为承担责任。连带责任作为例外情况,应受到严格限制,一般仅限于民事领域。而重庆在处罚中实行“连坐制”,明显与这一原则相违背。

   而食品安全“连坐制”,则源于重庆市政府2011年9月2日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意见》以及9月14日的“重庆市食品药品安全综合整治工作总结暨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前者仅为一般的规范性文件,后者则只是会议精神。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二章的有关规定,只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才有权设立行政处罚。重庆官方如此越权处罚,无疑又违反了法律保留原则。

   最后,刑事手段的轻易动用,不仅因占用太多司法资源而难以持续,也违反了罪行相当原则。

   刑事处罚作为法律体系中最严厉的惩治措施,涉及对公民生命、自由及财产权的剥夺,本应审慎运用。其用来保障的,也应是这个社会最核心、最根本的利益。

   销售伪劣商品罪的设立,主要是为了保护经济秩序。现行刑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销售金额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

   按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所谓“以次充好”,是指以低等级、低档次产品冒充高等级、高档次产品,或者以残次、废旧零配件组合、拼装后冒充正品或者新产品的行为。

   现行刑法虽然规定,违规销售金额达到5万元即可入刑。但考虑到这一标准的出台是在1997年,考虑到通胀等因素,根据罪刑相当的原则,近年来的司法实践中,司法机关一般都采取了更高的起刑点。

   就虚假宣传等行为而言,通过工商部门的罚款等处罚、消费者的维权诉讼,以及社会和舆论的监督,已经足够,而重庆方面就此事件,轻易动用刑事手段,无疑违反了罪行相适应原则。

   更为关键的是,动用刑法,应当是最后不得已的“雷霆手段”。从以往案例看,“以次充好”等虚假宣传比比皆是,很多时候甚至连行政处罚都没有。从执法实践看,对类似问题的处理,一般多为行政处罚,鲜有如此大动干戈、诉诸刑法的。

   若以重庆此次的执法标准看,则普遍之重刑难以避免。鉴于司法资源的稀缺性,这种严打势必难以持续,最终会再次陷入运动式执法的怪圈,难免“来时一阵风”“平时无影踪”。

   我想说的是,解决当前食品安全乱象,确实需要监管部门的重拳出击,但掌握公权力的人必须保持必要的审慎。缺少了法治精神的“严打”,难免有失公允,在暂时安抚公众情绪的同时,必将带来更多的问题。

   相比于看似雷厉风行却又如风易逝的突击整治,法治化、日常化、全方位的严格监管,才是解决食品安全问题的良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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