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理解不清 天龙光电补缴个税

2011-10-19 12:05:06 | 作者: 来源:21世纪网

【编者按】财政部认为,天龙光电2008年以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折股,自然人股东未缴纳个人所得税789万元。

  

  21世纪网讯 “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折股是否要缴纳个税?”这一问题在天龙光电的上市前后,人们不断得到不同的答案。

  上市之前,国税总局对类似的案例给予了解释,企业在在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折股时,需要缴纳个税。然而,天龙光电在其招股书中花费大量篇幅,向投资者解释了为什么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折股无需缴纳个税,而其顺利过会也引起了投行人士的迷惑—莫非政策又有新动向?

  近日,财政部发布的《会计信息质量检查公告(第二十一号)》再次澄清了该问题。财政部认为,天龙光电2008年以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折股,自然人股东未缴纳个人所得税789万元。针对上述问题,财政部驻江苏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依法下达了处理决定,目前公司已按照要求进行整改,调整会计账务,并补缴相关税款。

  对此,大连国有资产投资经营集团有限公司资产运营部部长助理岳阳表示,财政部的这个公告,对于地方相关主管部门、律师、保荐机构等来说,可以作为以后处理类似情况的权威的政策性意见。

  政策理解不清

  事情起源于2008年7月,天龙光电整体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天龙光电股东以经审计的净资产进行折股。在此过程中,天龙光电没有缴纳个人所得税。

  天龙光电招股书显示:本次整体变更涉及的净资产折股从法律形式和经济业务实质上来说,股东未取得任何股息红利性质的收益,不是股份制企业送红股或转增注册资本的过程,法人股东常州诺亚科技有限公司无须就上述常州华盛天龙机械有限公司改制净资产折股缴纳企业所得税,对于自然人股东也并不适用于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关于股份制企业转增股本和派发红股征免个人所得税的通知》文件应缴个人所得税的规定,自然人股东不会产生应纳个人所得税的义务。

  招股书介绍说:目前我国现行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变更设立股份有限公司时,其自然人出资人应该交纳个人所得税。因此,本次发行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认为,在有限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公司时没有发生法人和自然人股东的纳税义务。

  2009年8月26日,天龙光电向金坛市地方税务局提交了《关于常州华盛天龙机械有限公司进行股份改制净资产折股涉及个人所得税问题的请示》,就整体改制时“常州华盛天龙机械有限公司的自然人股东以其持有的常州华盛天龙机械有限公司的净资产进行折股不需缴纳个人所得税”的事项提出申请,金坛市地方税务局于2009年8月26日书面批复同意了该请示。”

  一位投行人士在天龙光电上市之初表示:净资产包含注册资本、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以净资产折股,就自然人股东而言,对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部分是要缴纳所得税,资本公积部分不需缴纳。这个问题应该是很明确的事情,税务总局对此行为解释很明确。天龙光电的案子真奇怪,是不是又有新的规定?

  岳阳告诉记者,从本质上讲,有限责任公司整体变更时,盈余公积金及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属于股息、红利性质的分配,对个人取得的红股数额,应当作为“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虽然没有明文规定,但这个案例的本质其实就是公司对自然人股东实施利润分配,而后自然人股东用所得利润对该公司进行增资,所以缴纳个人所得税应无疑问。之所以出现上述的情况,一方面有企业对政策理解不清楚的原因,另一方面也有地方税务机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随意性因素在里面。

  出现上述明显的漏洞,天龙光电为什么又能通过证监会的审核?

  岳阳表示:一方面,天龙光电的股东承诺,出现问题由其全部承担,不会损害投资者的利益。另一方面,天龙光电的行为得到当地税务主管部门的批复认可。证监会侧重于保护社会公众投资者的利益,有上述承诺和批复,社会公众股东的利益一般情况下不会受到直接的实质性损害,并且涉及的金额并非很大,所以该问题未构成影响其上市的实质性硬伤。

  据悉,2009年8月24日,天龙光电发行人7位自然人股东出具《承诺函》,承诺如今后国家出台相应的政策法规要求自然人股东就整体改制时的净资产折股行为缴纳个人所得税,将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以个人自有资金自行履行纳税义务,保证不因上述纳税义务的履行致使发行人和发行人上市后的公众股东遭受任何损失。

  岳阳表示,天龙光电一方面说自己不需要纳税,另一方面又做出一个承诺。既然觉得自己不需要纳税,就没必要做承诺;做了承诺,只能说明自己的观点站不住脚,说明自己不够理直气壮。

  早有成例

  事实上,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折股是否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目前已有不少的政策和解释,具体的成例也有不少。

  1998年6月4日,国家税务总局针对青岛地税局《关于青岛路邦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公积金转增资本缴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请示》,发布了《关于盈余公积金转增注册资本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批复》表示:青岛路邦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将从税后利润中提取的法定公积金和任意公积金转增注册资本,实际上是该公司将盈余公积金向股东分配了股息、红利,股东再以分得的股息、红利增加注册资本。因此,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份制企业转增股本和派发红股征免个人所得税的通知》精神,对属于个人股东分得并再投入公司(转增注册资本)的部分应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税款由股份有限公司在有关部门批准增资、公司股东会议通过后代扣代缴。

  此外,同为上市公司的安诺其在上市过程也出现了和天龙光电类似的情况,不过其根据上海市的地方规定,承诺缴纳个人所得税,但暂缓履行。

  根据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发改委、上海市经委、上海市地税局和上海市经贸委联合发布的《关于推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和产业结构调整的若干政策意见》和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支持本市拟上市中小企业转增股本具体操作办法的通知》的相关规定,对列入上海证监局拟上市辅导期中小企业名单的企业用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资本公积转增为股本的,可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后,在取得股权分红派息时,一并缴纳个人所得税。

   2008年11月15日,安诺其在办理完毕辅导备案手续后,依据上述规定,向其主管税务机关上海市青浦区国家税务局办理了转增股本的备案登记手续,完备了暂缓征收个人所得税的相关手续。

  安诺其的律师认为,发行人整体变更设立时,各自然人股东就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部分负有纳税义务,就该部分纳税义务,各股东已通过备案方式向税务机关明确,履行了必要的申报程序。根据上海市地方政府的相关规定,该部分纳税义务准以暂缓履行。

  岳阳认为,对于自然人股东来说,出资成立企业的时候,在没有股本溢价的情况下,企业初始净资产等于股东的投资。企业开展经营活动后,企业净资产值逐步大于股东的原始投入,企业增值的实质是企业为股东创造了剩余价值。不管这个剩余价值是在哪个会计科目上体现的,既然是剩余价值的实质性的分配行为,那么就应该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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