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新发布的《通知》规定,公租房供应对象包括三类人;规定将于12月1日起实施
【财新网】(记者 朱以师)10月19日,北京市发布《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管理的通知》,明确将具有稳定工作的外来人口纳入保障范畴,并于今年12月1日起施行。
《通知》规定,公共租赁住房的供应对象包括三类人员:一是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轮候家庭;二是申请人具有本市城镇户籍,家庭人均住房使用面积15平方米(含)以下,3口及以下家庭年收入10万元(含)以下、4口及以上家庭年收入13万元(含)以下;三是外省市来京连续稳定工作一定年限、能提供相应证明且在本市均无住房的人员。具体年限等条件由各区县人民政府结合本区县产业发展、人口资源环境承载力及住房保障能力等实际确定。此外,产业园区公共租赁住房用于解决引进人才和园区就业人员住房困难,供应对象具体条件由产业园区确定。
公租房申请将按现行的“三级审核、两次公示”制度执行。符合条件的本市城镇户籍家庭向申请人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已取得廉租房、经适房、限价房资格家庭可直接登记轮候公共租赁住房并优先配租。
租金方面,将以“市场定价、分档补贴、租补分离”原则,考虑项目建设、运营和管理成本,按照略低于同地段、同类型住房的市场租金水平确定。对于符合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申请条件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家庭,市、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根据家庭提出的租金补贴申请给予租金补贴。
《通知》还规定,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期限由双方约定,一般为3年,最长不超过5年。租金可以按月、季或年收取,但最长不得超过1年。承租人拖欠租金或其他费用的,产权单位可以通报其所在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划扣。合同期满后,承租人需要续租的,应在合同期满前3个月向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复核仍符合规定条件的,产权单位办理续租手续;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条件的,不再续租,承租人应当退出住房。
北京市从2009年开始发展公共租赁住房,计划“十二五”期间建设收购公租房30万套以上,占公开配租配售保障性住房60%。今年开工建设公共租赁住房6万套。中关村园区、亦庄开发区5000余套公租房竣工并开始启动配租,年内全市将实现配租1万户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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