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丽水房产商非法集资55亿获死刑

2011-11-08 10:57:00 | 作者: 来源:财新网

【编者按】银泰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被告等四人以支付高额利息、发放集资奖励为诱饵,向社会公众非法集资556900万余元,集资诈骗147270万余元

2011年5月11日上午,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对“银泰集团房地产有限公司季文华等6被告人集资诈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抽逃出资一案”公开开庭审理。 陈炜/摄 图片来源:丽水网

  【财新网】(综合媒体报道)据新华社11月7日消息,7日下午,浙江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丽水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银泰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季文华等6名被告人集资诈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抽逃出资一案作出一审判决,主犯季文华被判处死刑,被告人季林青、季胜军被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该案涉案金额逾55亿元,涉案集资户达15000余户,引起社会广泛关注。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季文华、季林青、季胜军、季永军等四人于2002年至2007年,先后成立了丽水市银泰房地产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及其下属多家分公司。2003年至2008年,被告人隐瞒公司连年亏损真相,通过高价竞买土地、媒体宣传等各种方式,制造公司盈利假象,以开发房地产项目为由,采取由个人出具借条、各公司担保的形式,以15‰至25‰的月利率主要在丽水市莲都区、遂昌、庆元、浙江省龙游县、湖南省株洲市等地向不特定社会公众进行非法集资。

  上述四名被告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的方法,以支付高额利息、发放集资奖励为诱饵,向社会公众非法集资556900万余元,集资诈骗147270万余元,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集资诈骗罪。

  此外,被告人周望慧(曾任银泰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财务总监)、尹温和(银泰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的合作企业负责人)帮助季文华等人非法集资,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季文华作为银泰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的股东,违反公司法的规定,增资完毕后又抽逃其出资,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抽逃出资罪。被告人季胜军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季胜军归案后积极配合公安机关追赃,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季文华犯集资诈骗罪、抽逃出资罪,应当数罪并罚。

  法院认定,鉴于季文华、季林青、季胜军、季永军集资诈骗数额特别巨大,犯罪情节特别严重,并且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了特别重大损失,依法应予以严惩。

  据此,法院判决被告人季文华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抽逃出资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被告人季林青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被告人季胜军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被告人季永军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被告人周望慧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

  被告人尹温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万元。

  各被告人违法所得继续予以追缴,返还被害人。

  2008年7月,因银泰房地产公司资金链断裂,严重资不抵债,引发了遂昌集资户上访。事件随后波及丽水市区。2年来,对于该事件的处置协调工作一直没有停止。■

  (见习记者 王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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