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中概股危机仍在继续。截至2011年11月30日,被长期停牌和已经退市的中概企业总数达46家。
中概股危机仍在继续。
截至2011年11月30日,被长期停牌和已经退市的中概企业总数达46家。其中,29家被勒令退市,9家通过私有化退市,1家主动退回OTCBB场外市场交易,1家因申请破产而退市,另有6家企业的股票被停牌至今。
从2011年11月15日截至2011年11月30日,短短半个月内,处于退市边缘的中概股数量呈快速增长趋势。从股价分布看,已经有42家公司的股价低于1美元,这个数字比半个月前新增8家;86家公司的股价低于2美元;而介于1美元和1.5美元之间的中概股公司亦有26家,比半个月前增加了4家。根据过往个股经验来看,遭遇做空的股票往往会在较短时间内下挫30%以上,因此,这些介于1-1.5美元的公司如遭遇重大利空或集体做空,几乎立即会滑入1美元以下的警戒线。
尽管国外资本市场对中概股的信任降至历史低点,全国工商联并购公会执行会长费国平却表示:“我认为应当理性看待中概股问题,任何市场都有好公司,都会有坏公司,全球市场概莫能外。公司的内外部治理机制,就是要约束坏公司,防止好公司变成坏公司,监管不仅需要过滤坏公司,还要发现坏公司并逐出市场,我不是要为中概股辩护,但是,要分清好中概与坏中概,搞株连不仅违背了法治原则,不仅不能平等保护公司的全部利益相关者,还会导致更多投资者遭受不该发生的损失。”
并购公会、国浩律师集团,为此专门组织了一个《在美中概企业问题分析及退市转板策略报告》专门团队,用三个多月完成了该报告初稿,目前正在最后修订阶段。
错不在反向收购
《21世纪》:从去年下半年至今,40多家中概股公司遭SEC停牌、退市。从中有哪些规律性的东西可以总结?
费国平:这一波做空中概股有一些共性,我们把它总结为“2+3”。先说这个“3”。第一,高市盈率。遭遇做空的企业多属于涨幅榜排名靠前的企业。第二,小市值。在第一波做空潮中,遭遇做空的企业市值基本在5千万美元到5个亿之间,东南融通是唯一市值超过10亿美元的公司。第三,有做利空间。这三点基本是所有遭遇做空的企业的共性。差别也许只在于当时市场的情况。
“2”,一个是,做多做空都需要根据市场大环境顺势而为。在宏观经济形势向上的环境下,要大面积做空,是不可能的,即便是个股也不容易。从2006年开始,香橼等机构就陆续做空中概股,但没有成功的。那么,是不是在经济周期下行时期,就能大面积做空某个板块呢?研究表明,08金融危机爆发后,虽有个别做空成功的,但并没有导致整体受灾。第二个是,监管机构释放的有利于大面积做空中概股的信号。SEC(美国证交会)和PACOB(美国公众公司会计监督委员会),从2010年3、4月份开始,对中概股,或发出警告,或不断发出传票,或发出投资者警示等连续措施,加剧了中概投资者的避险行动。
《21世纪》:但美方认为,它们的共性都在于靠反向收购上市。你觉得反向收购是问题的症结所在吗?
费国平:这种说法缺少事实依据。根据《报告》统计分析,2006、2007年反向收购一直都是高峰期,反向收购本身因为不能立即融到资金,根本不会导致问题,能够转板成功的是少数。问题不仅暴露在转板以后,也发生于转板之时。APO(alternative public offering),即融资性反向收购模式的创新,才有了在反向收购同时可以融到资金的机会。
截止到上个月,在被质疑的中概股公司里,靠APO上市的占了75%,靠IPO上市的才25%。大部分出问题的都是APO,对不对?
通过对APO和IPO条件和监管程序的比较可以发现,他们的严厉程度相似到几乎可以相等。这起码从一个角度说明,既不是反向收购存在问题,也不是反向收购条件过低、监管过松导致的问题。
《21世纪》:您认为什么诱发并导致了这次中概股全面危机?
费国平:多空博弈机制下,空方始终在寻找做空的时机。做空机构遇到市场下行空间自然不会错过机会,特别是嗅到监管会对中概采取调查措施的信息后,自然不会错过机会。而做空机构的个案成功,在新老媒体大面积扩散、渲染后,与选择性监管措施,形成了两个互相作用的主导力量,金融市场固有的传染性、避险特性不断放大,致使中概股危机愈演愈烈。
做空者基于利益追逐,从涨幅较高的公司入手“挤泡沫”,对他们认为存在问题的公司“挤水分”,监管者采取的连续动作,事实上形成了“挤中概”的结果。
《21世纪》:你认为,中概股企业是否集体存在问题?
费国平:根据《报告》的研究,到目前为止,除了绿诺承认自己有问题之外,我们还没看到一个来自法院、监管机构作出的有效法律文书,裁决任何一家中概企业,确实存在做空机构指责的问题。中概集体被质疑有问题,是监管者、做空者、舆论集体审判的结果,不是法官的判决。
事实上,成功做空中概股的概率不很高。是SEC不断挑衅,再加上媒体渲染,市场对中概股的不信任不断扩大,投资者趋向于避险。现在,临近退市边缘的企业在增加,股价处于1美元以下的公司有34家,股价低于2美元的公司达到82家。
我建议SEC应该好好调查做空机构发布的信息。浑水公司有没有发布这些信息,特别是不实信息的权利?欧洲和美国都有不许做空的时期。譬
如,欧洲在欧债危机的时候,美国在金融危机的时候,这说明你要是限制往下走,你是可以做到的。
《21世纪》:SEC认为是因为不能对提供审计服务的注册于中国的中小审计事务所,与中概股存在问题相关,你对此怎么看?
费国平:受到做空机构质疑的全部60多家中,注册在中国境内的6家会计事务所参与了对中概股公司的审计。“四大”,和两家本土的——立信、京都天华。这6家应该都不能算是中小审计事务所吧。
假如审计师进入卧室用显微镜都没有发现问题,做空者在院墙外却能用望远镜发现问题,这是不能跨境监管审计师的问题?一些注册在PACOB美国、香港和新加坡等地的小型,甚至家庭型审计事务所,为一些受到质疑的中概企业提供了大部分审计工作。
跨境监管待商榷
《21世纪》:中国是否应该接受美方提出的跨境监管、联合执法?
费国平:跨境监管的要求,既没有事实根据,也没有法理依据。既不符合国际证监会组织的证券跨境监管的理念,也超出了中国加入世贸的承诺。
尤其是,对问题公司负有责任的绝大多数审计事务所,并不注册在中国。
另外,反向收购作为工具本身无所谓对错,而且研究表明,被质疑有问题的公司,如果问题属实,与反向收购门槛没有关系。提高反向收购门槛到甚至比IPO要求还高的做法背离了美国多层次金融市场的本意。关于如何加强跨境监管,平等保护中概企业公司股东和投资人的合法权益,《报告》有点建议。一是,中美监管机构之间,应共同协作,摸清中概问题的真实原因,并据此研讨对策。二是,双方监管机构,要理性、正面应对中概问题,既不能感情用事,更不能放任做空者操纵市场。第三,对审计事务所的监管,应该由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下称“中注协”)和PACOB在对等基础上,各负其责,分别通过自律监管,确保审计机构履行职责。第四,建立跨境第三方中介保险制度。另外,应当将在美上市企业的公开信息,以适当方式通过中国传播渠道公开,发挥中国市场利益相关者的 “阳光消毒”作用。
《21世纪》:有专家建议中概股公司起诉美国公司,您赞成吗?
费国平:我不赞成。因为在美国起诉的成本特别大。美国的证券侵权受害人集团诉讼成本极低,但是,上市公司发起诉讼的成本极高,并且具有极大的不确定性,很多中概企业盘子小、利润薄,根本不具备这个承受能力。但是,对做空机构的不实质疑存有相反看法,并认为已经侵犯了公司权益的中概企业,可以考虑向中国法院提起诉讼。因为,做空者的很多调查行为发生在中国,质疑报告通过互联网传播到了中国,并且导致这些上市公司的境内企业客户流失,经营受到极大影响,这些侵权行为和结果都发生在中国境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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