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红新政发酵 40余家IPO过会待发公司集体“补课”

2011-12-09 01:02:00 | 作者: 来源:21世纪经济报道

【编者按】对于这些等待发行的公司来说,为了尽快获得发行批文,不但要考虑补充文件的时间反应速度,更要考虑的是其补充的有关内容要获得监管层的认可。

  

  新任证监会主席郭树清履新烧旺的第一把火——上市公司分红制度改革,正让数家准上市公司面临集体“补课”局面。

  记者独家获悉,证监会要求之前已过会,但还未获得发行批文的拟IPO公司统一提交补充资料,其内容为上市后的详细分红计划和分红承诺。

  “这一补充材料主要是针对在11月9日前通过发审委审核的,但目前还未正式获得发行批文的拟IPO公司。”接近监管层的知情人士向记者透露。目前需要补充该材料的公司达40余家。

  而11月9日之后上会的IPO申请则因应证监会有关政策指引,当日起已在其公司招股说明书中细化分红规划。

  “这一要求是在11月初向需要补充该文件的有关公司发出的,而到11月底之前,几乎这四十余家公司的有关材料都在短时间内递交上来了。”上述知情人士告诉记者。

  “对于监管层要求补充的材料,我们肯定是尽快组织有关流程,将所需材料第一时间上报。”一家不愿透露名称的过会待发的准上市公司负责人士告诉记者。

  “监管层的确是要求我们补充上市后详细的分红计划报告。”日前,陕煤股份和中交股份的有关人士也分别向记者承认。

  虽然之前有知情人士称,过会已超过3月的陕煤股份的IPO申请已经封卷,下发批文仅是时间点的安排,但陕煤股份、中交股份此类随时可下发发行批文的超级大盘IPO公司也同样纳入了分红新政的监管范畴。

  而对于这些等待发行的公司来说,为了尽快获得发行批文,不但要考虑补充文件的时间反应速度,更要考虑的是其补充的有关内容要获得监管层的认可。

  那么什么样的分红计划是又符合公司实际,又同时符合监管层监管要求呢?

  虽然证监会有关负责人在10月9日表示,证监会将要求所有上市公司完善分红政策及其决策机制,综合分析企业经营发展实际、股东要求和意愿、社会资金成本、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科学决定公司分红政策,增强红利分配的透明度,不得随意调整已确定的分红政策。但有关上市公司分红政策的有关细则并未有出台,有关利润的分配形式的规定,现金分红的最低比例等关键性问题都未形成明确说法。

  如此一来,对于这约40余家准上市公司,原本在其之前IPO过程中很少涉及的分红计划,其又是按何 “度量”标准而定?

  “就国内资本市场的分红体制而言,也并非完全没有参照物。”上述知情人士坦言。

  早在2008年,证监会就出台了一系列强制上市公司分红政策,其规定上市公司分红须与再融资挂钩,再融资公司最近3年以现金或股票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3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30%。

  “IPO融资与上市公司再融资可以类比看待,故对于申请IPO的公司在制定分红计划时,可以以早前证监会的再融资申请的分红比例为大体依照进行制定。”深圳某投行机构高层人士向记者表示。

  而从该补充分红计划措施实施落实后的第一家公司——凤凰传媒(601928.SH)的有关披露的分红计划也侧面证实了这一监管逻辑。

  凤凰传媒于2011年10月24日过会,其11月11日正式获得发行批文并开启发行程序,为第一家在11月9日前分红新政宣布后发行的公司。

  凤凰传媒应监管层要求,在其过会之后补充的分红计划中明确写道:“利润分配形式方面,公司采取积极的现金或者股票股利分配政策;现金分红比例确定为,公司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可供分配利润的10%。”

  实际上早前在拟IPO的公司进行上市筹备和实施过程中,对于具体分红计划这一块的考虑并不多,甚至几乎都不在有关上市申请决策和投行进行方案设计的考虑范畴之中。

  “分红计划关系到公司的未来资本结构和融资安排,类似于IPO过程中的募投项目的规划,需要进行严格的论证,仓促决定的话,不排除一些公司可能并没有达到其所提的分红计划的实力,但为了成功发行而信口开河,最终难以达成其分红承诺,使得承诺成为一纸空谈。” 北京一家券商投行人士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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