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经过多番探讨、论证,出于谨慎考虑,我们还是将自然人持股变更为企业持股。”
“经过多番探讨、论证,出于谨慎考虑,我们还是将自然人持股变更为企业持股。”12月23日,福建一家拟上市的中外合资企业负责人告诉本报记者。
这家制造业企业计划在2012年申请中小板IPO,此前为了规避企业法人股东在分红、减持套现方面发生的双重税负,其内资股东已将所持股权变更为国内自然人股东。然而,由于国家尚未出台法规明确中方发起人可为自然人,该公司为避免节外生枝,只得将持股方式变为原样。
“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的中方发起人为自然人的上市公司为数不少,但大多在上市前将企业变更为内资,即使IPO时仍然存在,其形式也有较大差异,可比性效果已经大打折扣。”负责这家公司上市辅导的投行人士表示。
通过梳理此类上市公司发现,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的中方发起人自然人股东现状,可谓纷繁复杂,各种说法更是莫衷一是。
限制式通道
深交所曾以问答的形式公布,以发起方式设立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一般情况下,其中方发起人不得为自然人,但如中方自然人原属于境内内资公司的股东,因境外投资者并购境内公司的原因,导致中方自然人成为中外合资企业的中方投资者的,该中方自然人的股东身份可以保留。
这与国家有关部委的规定一脉相承。国家四部委还在《关于加强外商投资企业审批、登记、外汇及税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五条规定:暂不允许境内中国自然人以新设或收购方式,与外国的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成立外商投资企业。
事实上,目前在A股IPO的外资上市公司中方自然人股东,相当一部分是境外投资者并购后留存的。
2010年10月15日上市的大金重工(002487.SZ),其自然人股东金鑫、张智勇于2003年8月28日与新加坡公民苏荣宝签订合资经营合同,苏荣宝通过认缴注册资本成为持有26.01%股权的第二大股东,大金重工也随之成为中外合资经营企业。
北京市中伦文德律师事务所给证监会的核查意见是,金鑫、张智勇作为中国自然人股东,在大金重工享有股东地位已满一年,并经有权机关批准同意,符合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律法规的规定。
政策的依据是,根据商务部等六部委2006年出台的《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暂行规定》第十条第3款的规定:被股权并购境内公司中国自然人股东在原公司享有股东地位一年以上的,经批准,可继续作为变更后所设外商投资企业的中方投资者。
乾照光电(300102.SZ)也是如法炮制,2008年2月20日,外国投资者Sequoia Capital ChinaⅡHoldings, SRL与乾照光电及其中方5名自然人股东签署股权认购及投资协议,一举晋身持股22.56%的第三大股东,公司类型由此变更为中外合资企业。
另一种存在方式则是,境内自然人可以通过增资成为外商投资股份公司股东。
按照向日葵(300111.SZ)IPO公开资料,2009年6月18日,外商投资股份公司设立后的向日葵,向俞相明等71名自然人定向发行5000万股,注册资本变更为45800万元,并在同年6月23日得到浙江省商务厅的批复。
随后,商务部办公厅就上述浙江省商务厅批准事项,于2009年7月3日出具《商务部办公厅关于答复向日葵向境内管理层人员增发股份问题的函》批复:“现行外商投资企业法律法规和规章,对已设立的外商投资股份公司向境内自然人定向增发股份,无禁止性规定”。
由于商务部批复的权威性,此后这种方式被广泛复制,而此前, 乐普医疗(300003.SZ)在2004年的增资过程中,已成功让境内自然人蒲忠杰和苏荣誉,通过认购增资的方式成为股东。
雷池难越
虽然国家有关部委明确规定,新设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不含通过外资并购设立)时,中方股东不得为自然人,但境内自然人成为新设中外合资企业股东的例子却不胜枚举。
而截至目前,全国多数省份均已先后出台地方性的政策,允许甚至鼓励新设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时有中方的自然人股东。
比如,针对长荣股份(300195.SZ)的律师核查意见表明,2004年5月20日,台湾有恒与境内自然人李莉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约定自2004年6月1日台湾有恒将其持有的长荣股份49%无偿转让予李莉,公司投资总额与注册资本不变。2004年7月23日,公司就取得了天津市政府颁发的变更后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律师核查意见认为,李莉作为内地自然人持有合资企业股权,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规定不符,但符合天津市委、天津市政府2004年出台的内容为“允许自然人与外商合资、合作办企业”文件精神。
浙江众成(002522.SZ)也是同一类型,2001年10月,中方自然人陈大魁与外方广国公司,共同出资设立中外合资企业浙江众成,其依据亦是浙江省工商局于2000年2月20日颁布的文件,其中有“允许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自然人出资兴办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 ”的规定。
可是,尽管对自己的历史沿革振振有辞,但无一例外,包括长荣股份、浙江众成在内的同类型公司,在上市前齐刷刷变成了内资企业,
“缺少普遍意义的范例,没有操作细则,保荐机构对境内自然人参与设立的外资企业IPO顾虑重重,谁也不敢赌一把。”前述投行人士如此解释这些上市公司“临阵变节”的原因。
但律师出具的补充法律意见书,几乎众口一词认为,此种行为对发行上市不构成法律和政策障碍。
北京市天银律师事务所、国浩律师集团(杭州)事务所律师等皆表示,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未将境内自然人明确列入中方合资主体范畴,也未明文禁止,而此类企业在设立时均得到有权机构的批准,自然人也未隐瞒其真实身份。
此外,随着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的公开发行与上市、B股股票对境内自然人的开放,中国自然人成为外商投资企业股东现象已普遍存在,并且各地都先后放开了境内自然人与外国投资者的合资限制。
由此,不少业内人士建议,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有其历史渊源和经济、法制背景,应该进行修改,以弥补法律和政策的执行力不足。
“目前的法律、部门规章、地方法规之间往往存在冲突矛盾,容易造成实际执行中标准尺度不一,给具体操作带来很多不必要困扰和疑虑。”上述投行人士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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