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对于华锐风电与超导公司北京地区3件诉讼的前景,华锐风电相关负责人表示谨慎乐观。
尽管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驳回美国超导及其关联企业(下称“超导”)针对华锐风电(601558)的起诉,但两者间的诉讼仍未完全了结。
2月4日华锐风电公告称,2月2日收到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原告苏州美恩超导有限公司的起诉;如不服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海南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据了解,2011年10月,超导在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就计算机软件侵权起诉大连国通与华能海南公司,后又于12月撤回对华能海南公司的诉讼并请求追加华锐风电为该案被告。美国超导主要向华锐风电提供PM1000和PM3000变频器两大类核心部件产品。
华锐风电随后向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
记者从有关方面获悉,华锐风电提出管辖权异议申请的理由是在其与超导签订的采购合同中,已有相关仲裁协议,双方已约定因执行合同所发生的或者与执行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如不能协商解决,应将争议提交北京仲裁委员会并按照其仲裁规则通过仲裁加以解决,法院不享有管辖权。
2012年1月6日,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华锐风电的管辖权异议申请,并做出了上述裁定。
有律师表示,事实上,超导在追加华锐风电为被告前,就已经与华锐风电合同纠纷一事向北京仲裁委员会提交了合同争议的仲裁申请,请求裁决华锐风电支付货款等约4.2亿元人民币。此后,华锐风电向仲裁庭提交反请求,请求裁决超导赔偿因其违约造成的损失超过12亿元人民币。
由此可见,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原告苏州美恩超导有限公司的起诉”,或许是认定超导的侵权主张属于与执行合同有关的争议,应根据双方约定的仲裁条款提交仲裁。
北京京华律师事务所律师马广宇告诉记者,驳回起诉之后,超导公司将不能再以同一案件再行向法院提起诉讼,而只能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记者就此次海南诉讼案的情况联系到华锐风电,华锐风电方面称如果案件有重大进展其将及时进行披露。不过华锐风电在公告中表示,“本裁定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没有不利影响”。
而上市刚一年多的华锐风电业绩已下滑过半。其此前的业绩预告显示,2011 年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较上年同期下降50%以上。公司称,其原因为市场竞争激烈导致产品销售价格下降、销售收入减少,毛利率有所下滑。另外是项目审批延缓原因以及宏观经济的周期性波动,部分项目建设延期,导致销量和净利润减少。
而让市场关注的是,除了海南一案外,华锐风电与超导的3起案件仍未了结,其均集中在北京。而北京也将成为华锐风电与超导诉讼的主战场。
据悉,超导在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华锐风电侵犯其软件著作权为由提起诉讼;在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以华锐风电及其3名员工侵害其技术秘密为由提起诉讼。此外,超导公司还将合同履约争议提交至北京仲裁委员会。
目前,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已裁定将员工侵害其技术秘密案交由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理。马广宇表示,北京市高院有权指定或移送到其他法院审理,在本案中,交由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或许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已经受理超导公司的知识产权侵权诉讼不无关系。
就超导与华锐风电的一系列纠纷,北京市京锐律师事务所律师谢华平表示,这几起案件具有一定相关性,其中从时间上来看较为关键的是合同仲裁一案。
谢华平告诉记者,由于涉及知识产权和技术秘密的案件一般比较复杂,很难很快得出定论,持续时间至少半年以上,并且对原告的举证能力有比较高的要求。由于技术秘密的专业性,法院可能会委托专门的司法鉴定机构或知识产权鉴定机构进行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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