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 近日,内蒙一家机械租赁公司负责人任先生声称,其在2003年5月从代理经销商处分别购买了三一重工生产的三一LTU90/LTU120沥青摊铺机和三...
近日,内蒙一家机械租赁公司负责人任先生声称,其在2003年5月从代理经销商处分别购买了三一重工生产的“三一”LTU90/LTU120沥青摊铺机和“三一”YZC12双钢轮震动压路机各一台。然而在其将两台机器出租给施工方后不久就相继出现质量问题,虽然经过几次维修但最终因屡修屡坏而遭到施工方拒用,从而给该机械租赁公司带来了巨大的经济损失。
然而在长达十年的诉讼过程中,由于内蒙法院的不作为,致使该企业至今无法获得相应赔偿。对此,记者电话联系三一重工宣传部长施奕青,截至发稿时对方一直没有回应。
设备接连报修施工方拒用 航达公司却成被告
2003年5月12日呼和浩特市航达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航达公司”)以分期付款的方式从代理经销商内蒙古庄重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庄重公司”)分别购买了三一重工生产的“三一”LTU90/LTU120沥青摊铺机和“三一”YZC12双钢轮震动压路机。据悉,以上两台生产设备,摊铺机价值260万,压路机价值65万。
2003年6月1日与15日三一重工将摊铺机和压路机分别交付与航达公司。2003年7月15日航达公司将摊铺机租赁给内蒙古鑫龙公司投入使用,但让人没想到的是,从7月22日摊铺机传送链条就开始崩断,同时通道板也出现了严重的磨损断裂,并在以后的施工当中每天有数次崩断。在航达公司的要求下,2003年12月三一重工免费为航达公司购买的摊铺机更换通道板和传送链条。2004年5月航达公司将摊铺机租赁给中铁三局使用,然而在施工期间该摊铺机传送链条又开始每天数次崩断,航达公司不得不再次向三一重工的售后服务部门提出修复、更换摊铺机通道板和输料刮板传动链,但这次三一重工售后服务对此事却并不理会。由于迟迟得不到解决,该摊铺机无法完成施工作业,导致施工方中铁三局将该设备提前三个月清退出施工现场。
与此同时,2003年8月1日航达公司将压路机租赁给中铁三局投入使用,但在随后的使用过程中,该设备的前轮行走轴承和前轮液压行走马达均屡次发生故障。而三一重工的售后服务部门同样是经过几次修复后就再也不管了。无奈之下,航达公司为了履行租赁合同只得自己出资更换后轮液压行走马达。
航达公司负责人任先生告诉记者,因为两台设备均以分期付款的形式购买,所以在遭到如此严重的质量问题后,航达公司拒绝支付剩余的70万元款项,并要求三一重工给予修复或更换配件并提供《产品合格证》,但对这些要求,庄重公司与三一重工均不予理睬。
而随后事件的发展更是让整个航达公司都始料未及。2004年10月庄重公司以航达公司拒付剩余款项70万元为由将航达公司起诉到呼和浩特回民区法院,航达公司则立即以质量问题及三一重工不提供《产品合格证》为由提起反诉。
官司直打高院 租赁公司蒙受巨大损失
任先生告诉记者,在回民区法院的审理过程当中,航达公司曾向法院提出要求质量鉴定,但法院对航达公司提出的诉讼请求并没有理睬,一审判决航达公司给付剩余款项70万,附加违约金和利息19.32万元。航达公司不服判决并上诉到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还自行出资委托“内蒙古产品质量司法鉴定所”对该摊铺机链条和通道板进行质量鉴定。鉴定结果显示,该摊铺机链条和通道板材质均为国产的普通材质,与“三一LTU90/LTU120沥青摊铺机”使用说明书中第三节明确标注的“所有与摊铺材料接触的零部件均由进口高耐磨钢材料制造且方便更换”完全不符。但在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过程中,法院对航达公司单方面做出的产品质量鉴定结果并没有采纳,最终维持一审判决,并于2005年将航达公司购买的摊铺机扣押、查封。
随后航达公司向内蒙古高级人民检察院申诉,同时,内蒙古高级人民法院指令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监庭对该案进行重新审理。在审理过程中,法院要求三一重工提供相应的《产品合格证》,但三一重工始终无法提供,后经三一重工、庄重公司和航达公司同意,经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委托“国家钢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对该摊铺机链条和通道板进行质量鉴定,鉴定结果与航达公司此前的鉴定结果完全一致。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随即对该案作出撤销一、二审判决并发回重审。
但呼和浩特市回民区法院在重新审理过程中仍然对“国家钢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的鉴定结果及航达公司要求三一重工提供《产品合格证》的诉讼请求不予采纳,并判决该摊铺机无产品质量问题,要求航达公司给付庄重公司剩余款项70万,附加违约金和利息19.32万元。任先生告诉记者,这显然是有失公允的,但当他们再次上诉至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时,中院却维持了呼和浩特市回民区法院的重新判决结果。
漫长官司拖垮公司 消费者十年苦求说法
航达公司负责人任先生告诉记者,在以上庭审过程中他们均请求法院对该摊铺机是否有《产品合格证》这一事由给予查明,但法院始终没有理睬。无奈之下他们又将此案申诉到内蒙古高级人民法院。2010年5月20日,高院做出终审判决,即航达公司给付庄重公司剩余货款70万元,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19.32万元,而庄重公司需在三十日内为航达公司购买的摊铺机更换进口高耐磨通道板和输料刮板传动链。但至今为止,三一重工和庄重公司也没履行内蒙古高级人民法院做出的判决内容。航达公司向回民区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后,对方不但一直没有理睬,还将扣押、查封的价值260万元的设备裁定给了庄重公司,用以抵消航达公司所欠剩余货款。就这样,在连续多年的上诉后,航达公司最终还是没能胜诉。
在采访中记者还了解到,任先生所在的公司是他和二十几个单位同事集资办的,就因为这个纠纷,他也被单位开除了,多年来他一直为这个事情奔走,就是想讨个说法。他还给记者算了一笔账,详细说明了航达公司为这个事情而付出的代价。
首先,由于没有得到法院公正的判决。致使航达公司给付庄重公司剩余货款70万元,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19.32万元,最后法院还将价值260万元的设备裁定给庄重公司,用以抵消航达公司所欠剩余货款。
其次,2004年5月在中铁三局租赁航达公司摊铺机施工过程中,由于该摊铺机出现严重质量问题影响中铁三局工程进度,中铁三局将该设备提前三个月清退出施工现场,造成航达公司损失高达54万元。
此后三一重工售后服务一直未对该设备的通道板和输料刮板传动链做出修复与更换,致使该设备一直无法正常使用,不能参与任何工程施工。按照每年施工10个月,每个月租赁费用24万计算,从2005年5月至今,航达公司损失已达数百万元之多,并因此而频临破产。
而对于这些集资入股航达公司的单位职工来说,由于法院的不公正判决,致使这些职工多年的血汗钱流失,家庭生活十分困难。到现在为止,任先生始终认为,三一重工根本就没有相关设备的产品合格证。(记者郑常泰)
来源:http://news.xinhuanet.com/yzyd/energy/20130520/c_115830983_2.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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