富安娜“真假”回购案 暗藏违规代持盗卖股票

2013-06-17 16:38:34 | 作者: 来源:新浪财经

【编者按】  核心提示: 一场真假股票回购案的背后,竟引来如今的非议不断,暗流涌动之下,到底是一场怎样的股权纠葛迷局?真假股票回购案的背后,...

  核心提示: 一场真假股票回购案的背后,竟引来如今的非议不断,暗流涌动之下,到底是一场怎样的股权纠葛迷局?真假股票回购案的背后,到底谁在说谎?

  

富安娜“真假”回购案 暗藏违规代持盗卖股票

 

  显性股东”和“隐性股东”。在中国证券市场,“代持”是证监会绝对禁止的行为,也是监管机构、中介机构、上市公司都谈虎色变的雷区。公司在IPO首发前期不能披露有代持,披露了就过不了会,上不了市。

  或许也就是这个原因,所以富安娜相关负责人公开回应时极力否认回购一事,富安娜称,从未与媒体报道提到的20名首发前自然股东发生回购公司股票行为,也没有与其它任何股东发生秘密回购公司股票。

  蹊跷的是涉及回购的21位股东却声称的深交所股东卡、股东卡密码与股东卡资金账户相关联的银行卡及密码均因当时的回购上交至富安娜。

  于此同时,2013年1-3月间,多名被回购的被告多次接到富安娜董事陈国红亲自打来的电话,陈国红反复请求他们到公司来谈判股票事宜,并且一再承诺将给予被回购的股东一定的经济补偿,但是要完善并协同办理相关手续。

  如果不曾发生过回购一事,那怎么会有股东股票不翼而飞、股利被中途拦截的事实?背后真正的原因可能就是因为这场回购有可能是无效的。

  回购无效大股东盗卖?

  由于回购的股票既没有注销,又没有变更工商登记,从法律意义上来讲,当年的回购更像是一场无效回购。

  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王保树发表了自己的看法称,公司上市之前的回购,按照公司法或者证券法的要求,公司回购的股票有两种处理方法,一个是将回购的股票注销,二是将回购的股票分给其他股东,但是富安娜两点都没有做到,从法律意义上来讲,这属于一次无效回购。

  但蹊跷的是,如果这是一次无效回购,那么后来股东名下股票的不翼而飞又是怎么一回事。

  据吴文斌向中国证监会举报的《关于富安娜大股东非法回购、侵占股利、变卖股东股票并将所得收益据为己有的情况说明》材料显示,2010年12月8日,富安娜大股东将公司发给他的股利13500元据为己有,2011年7月8日,富安娜大股东将公司发给他的股利24570元据为己有。

  除此之外,吴文斌名下的46800股股票在未经其同意之下,被富安娜在2013年1月4日至1月13日之间,以34元左右价格私下售卖。

  据吴文斌提供给21世纪网的银证转账的账户明细单中发现,被售卖的股票款首先通过银证转账到吴所在工商银行的账户,然后分别通过ATM交易,柜面交易和POS机消费,前后取走150万元。

  随后,在吴致电富安娜董秘胡振超,并质问股票被私下交易一事的电话录音中,胡振超表示:“你不是当时有签署回购协议吗?这个协议有效的话,那(股份)就不是你的啦。”

  事情的关键是,当初签署的那个回购协议是否有效?如果是无效协议,富安娜私自盗卖股东股票,将会承担何种责任?

  据此,天健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樊篱向21世纪网表示:“如果属于无效回购,那富安娜私下交易原始股东名下股票其实就是盗卖股票,相当于侵犯了个人财产权,而且数额较大,这从法律意义上来讲,已经构成了刑事犯罪,应当承担刑事责任,可以申请法律诉讼。”

  广东万城律师事务所律师李名献也向21世纪网透露:“公司股权归属问题的成熟认定应该是以工商登记为准,登记在谁的名下,谁就是股权的持有者,并且享有跟其它股东同股同权的权利。富安娜大股东如果真的私下交易别人股票,这种行为确实欠妥,并且应将交易股票所得资金归还本人。”

  而当进一步提出当初富安娜股票回购协议生效的假设时,樊篱表示,如果是有效股权回购,那么富安娜大股东售卖股票的行为就属于股东个人交易,所得资金也归属于股东个人所有,不会走公司账户,但是会涉及到股东违规代持问题,会触碰到监管红线。但是这种假设成立的可能性很小,因为股票还是在原始股东名下,本人没交易,其它任何人私下售卖其股票都是违法的。”

  矛盾的是,此前富安娜相关负责人公开对媒体回应称,公司从未与媒体报道提到的20名首发前自然股东发生回购公司股票行为,也没有与其它任何股东发生秘密回购公司股票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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