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 公司对于9项被驳回失效的专利并未公告,且同时存在一项专利申请名称与申请专利号不一致的现象 ■本报记者 曹卫新 见习记者 张敏...
公司对于9项被驳回失效的专利并未公告,且同时存在一项专利申请名称与申请专利号不一致的现象
■本报记者 曹卫新 见习记者 张敏
因涉嫌低价增发引入民营资本,精华制药近来备受市场关注。近日,记者在调查中发现,公司在专利信息披露上存在多处违规行为。
记者在国家知识产权局查询到,精华制药IPO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的10项专利申请,有9项已陆续在2011年和2012年被驳回,而公司一直未发布公告披露这些信息。此外,公司还涉嫌将上市之前没有提交的“大柴胡颗粒在制备治疗脂肪肝药物中的应用”这一专利申请提前列入招股说明书中,并将其视为公司的主要无形资产之一。
相关律师在采访中指出,对于并无多少专业知识的中小投资者来说,或多或少会受到专利申请和专利,具有相近似法律效力的误导。事实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相关规定,当专利权人拥有或者申请的专利的法律状态为撤回、视为撤回、驳回、终止、无效五种状态以及出现“为避免重复授权放弃专利”的情况时,在法律上都不承认为拥有专利。为避免对投资者的误导,上市公司应当及时完整地披露知识产权方面的信息。
突击提交10项专利申请
精华制药首发申请于2009年11月11日上会并于当日获得通过。上会前三个月,公司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突击提交了与大柴胡颗粒相关的10项专利申请。
根据精华制药在招股说明书的表述,公司拥有3项发明专利,另有11项发明专利申请已获受理。这11项受理专利申请涉及金荞麦胶囊(片)和大柴胡颗粒两个品类,从申请日期来看,金荞麦胶囊(片)的专利申请时间较早,是公司于2007年4月26日提交的申请。另外10项涉及大柴胡颗粒的专利申请均为2009年8月7日统一提交。
这些有关大柴胡颗粒的专利申请涉及到对肝功能障碍、神经过敏、脂肪肝、高血压、糖尿病、脑溢血、急性肠胃黏膜炎、荨麻疹、痔疮、失眠症等10项病症的治疗。
值得注意的是,精华制药在其招股说明书中公布的一项专利“大柴胡颗粒在制备治疗脂肪肝药物中的应用”,其专利申请号为“200910183737.0”,而根据此专利号,记者并未在国家知识产权局中国专利查询系统查询到任何信息。此后,记者又根据专利名称查询,发现该专利的申请号为“2009102539186”,且申请的日期为2009年12月2日,也就是公司成功过会后一个月。
这是否意味着公司在过会之前将这一并未申请的“专利”拿来充数?真相如何不得而知,唯一确定的是公司将这一专利列为了公司的主要无形资产之一。
“在IPO过程中,企业只要进行大量突击提交专利申请,表格就会显得很‘华丽’。”相关律师在采访中表示,专利申请和专利,两者的法律状态并不相同。
10项专利申请9项被驳回
此外,记者还从国家知识产权局查询到,上述10项专利申请仅“大柴胡颗粒在制备治疗荨麻疹药物中的应用”这一专利申请获得了专利权维持,其余9项均被驳回,其中就包括上述提及的专利“大柴胡颗粒在制备治疗脂肪肝药物中的应用”。
而值得注意的是,记者查阅了公司上市以来的所有公告,对于招股书中这10项专利申请有9项被驳回失效的情况均未在公告中有提及。另外,在调查中发现,唯一获得授权的专利“大柴胡颗粒在制备治疗荨麻疹药物中的应用”,根据审查进度,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1年3月28下发了授予发明专利权通知书和办理登记手续通知书,其专利证书于2011年7月6日已公告核发,精华制药在2011年8月11日才发布公告向投资者披露这一事项,足足晚了一个月。
信披涉嫌违规
对于精华制药存在的对9项专利被驳回失效的不披露和一项专利延迟披露的情况,有律师分析,有的上市公司可能认为其知识产权或部分知识产权相关信息并不属于对投资者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因而没有进行披露,或者只披露知识产权数量,而不详细列明清单与使用情况。另外,一些上市公司则可能出于利益上的考虑,而有意不规范或模糊地披露知识产权信息。比如,基于商业秘密保护或防止竞争对象利用的考虑,不详细披露公司所拥有的知识产权清单;基于避免给公司带来负面影响的考虑,对公司的知识产权争议或诉讼情况轻描淡写,或误导性陈述。
此外,也有专家表示,如果知识产权信息披露不当,必将影响甚至误导投资人正确认识和理解上市公司的知识产权资产状况与经营风险,从而不能为投资人决策提供正确的信息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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