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湖股份股民欲讨旧债

2017-01-06 12:13:48 | 作者: 来源:21世纪网

  

  21世纪网讯 11月7日,知名证券维权人士、广东奔犇律师事务所主任刘国华律师表示,因其未及时解决好虚假陈述 “后事”,大湖股份引来不少投资者质疑乃至欲抱团起诉。多位大湖股份股民向其咨询、求助,意欲向“说谎”的大湖股份追责。

  大湖股份此前公告称,因大湖股份在2007年以前的年度报告中未如实披露安乡水产与泓鑫控股之间的关联关系,中国证监会对其作出多项处罚。据广东奔犇律师事务所主任刘国华律师提醒,眼下可供股民起诉索赔的有效期只有半年左右,如过期未予起诉,按相关法律规定将视为自动丧失胜诉权。

  关联关系隐而不报

     21世纪网注意到,大湖股份此次遭投资者起诉的缘由在于公司过去一桩隐而不报的关联关系。

  2008年11月28日,《证券时报》发表《涉嫌造假上市 洞庭水殖大股东掏空上市公司调查》,文内披露“安乡县水产养殖为涨鑫控股的关联公司,而在洞庭水殖所有的公开资料中,都没有透露两者的亲密关系,洞庭水殖在关联人信息披露方面涉嫌严重违规。”

  因存在涉嫌披露虚假信息等违反证券法律法规的行为,中国证监会湖南监管局决定自2008年12月2日起对大湖股份立案调查。2010年5月29日,大湖股份发布公告,2010年5月28日收到湖南证监局送达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2010]19号)。

     证监会认定,该公司在2007年以前的年度报告中未如实披露安乡水产与泓鑫控股之间的关联关系。证监会决定:一、大湖股份给予警告;二、对罗祖亮给予警告,并处以10万元罚款;三、对曾卫国、彭荣钦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5万元罚款;四、对李祖军、黄新元、梁淑敏、曹向钧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3万元罚款;五、对赵涌涛给予警告。

  刘国华律师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司法解释”)第六条的规定,投资者以自己受到虚假陈述侵害为由,依据有关机关的行政处罚决定或者人民法院的刑事裁判文书,对虚假陈述行为人提起的民事赔偿诉讼,符合民事诉讼相关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该案已有证监会的行政处罚决定。

  诉讼时效倒计时

  刘国华称,截至目前,投资者提起民事赔偿的诉讼时效仅余下半年多时间的有效期。因此,投资者最晚应在2012年5月28日之前提起诉讼。

  根据《司法解释》第五条规定,投资者提起民事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适用《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的规定,即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两年。而大湖股份是2010年5月29日公告受到行政处罚的,因此,投资者最晚应在2012年5月28日之前提起诉讼。如过期起诉,将自动丧失胜诉权。

  最高人民法院该《司法解释》规定,虚假陈述行为人在证券交易市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范围,以投资人因虚假陈述而实际发生的损失为限。投资者实际损失包括:投资差额损失以及投资差额损失部分的佣金和印花税及利息。虚假陈述证券民事赔偿案件,由省、直辖市、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的市、计划单列市和经济特区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因此,投资者起诉大湖股份应向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证券虚假陈述赔偿诉讼。

  据广东奔犇律师事务所主任刘国华律师分析,大湖股份虚假陈述赔偿案的虚假陈述实施日为2001年3月6日,虚假陈述揭露日应为2008年11月28日,基准日为2008年12月10日,基准价为3.78元。

  因此,投资者只要在2001年3月6日至2008年11月28日之间买入该股,并在2008年11月28日及以后卖出或持续持有且存在投资差额损失的,就符合起诉条件。刘国华律师举例称,如某股民在2008年4月以6.78元买入1万股大湖股份股票,且一直持有至今,那么其投资差额损失为3万元,则其即可提起3万元加上佣金、印花税和利息损失等索赔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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