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目前江苏、重庆、浙江等地方证监局对券商上报的辅导备案材料除一般必要的文件外,还增加了其它条件。
杜绝保荐代表人沦为“签字机器”,监管层一直在努力。
早在2011年4月,证监会发布《关于保荐项目尽职调查情况问核程序的审核指引》,建立了发审过程中的问核机制,以强化中介机构的责任。
事实上,起草辅导验收报告的地方证监局也正在加强“地方把关人”的责任。
多方人士透露,目前江苏、重庆、浙江等地方证监局对券商上报的辅导备案材料除一般必要的文件外,还增加了其它条件。
记者获得的江苏证监局内部文件显示:“报辅导备案时必须确定辅导人员里有两个保荐代表人,且要详细说明参加辅导人员同期担任辅导项目的情况,包括在哪个板上市,报哪个证监局备案,进展到哪一步,公司名称、联系人及其方式、公司地址等。”
“主要是约束保荐代表人,要求保代要参加企业辅导。”深圳某券商保荐代表人认为,此举是减少实际中存在保代“只签字不干活”,或者到临要上报的时候才确定保代的情形。
严禁身兼数职
保荐代表人队伍中存在的“只签字不干活”现象一直为人诟病。
引入保荐制度的初衷,是为了提高上市公司的质量,把好证券市场的准入关,并对上市公司进行督导。
但事实并非如此。
部分保荐代表人在公司上市前的把关、上市后的督导早已流于形式。“这样的保荐,根本无法保证保荐代表人对所带项目有深入的了解,就更谈不上监督和帮助企业了。” 一投行人士表示。
2006年5月18日起施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第五条明确规定:保荐人及其保荐代表人应当认真履行审慎核查和辅导义务,并对其所出具的发行保荐书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现实中,身兼多个项目的保荐代表人对辅导工作不一定能做到尽责。
对此,重庆证监局要求券商提供以下材料:保荐机构尽职调查工作报告及相关底稿、保荐机构内核立项意见、保荐机构对辅导人员曾经担任主承销项目负责人的情况说明。
浙江证监局则要求,对保荐机构的辅导对象是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5%以上的股东以及实际控制人,将对申报项目进行现场检查,包括查阅招股书、法律意见书和审计报告等文件的初稿;同时也会检查工作底稿,对董事、监事、高管以及大股东进行书面考试;最后也会就现场检查发现的问题形成正式文件。
最近几个月,江苏证监局对券商辅导期的要求是三个月;对辅导验收有特别要求的是,发行前股份超过一亿的项目要看到券商内核通过的报告。
地方“把关人”加码
中国证监会接受IPO申报之前,地方证监局必须先交辅导验收材料。
据投行人士介绍,目前通行的流程是,现场评估考核后,证监局起草辅导验收报告,并提交证监会,会里收到这个报告后,才可以申报材料。
一般证监局进行现场验收后十五天内会将验收报告报发行部综合处;而券商的IPO申报材料提交上去后,相关部门除对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外,还会看是否有证监局的验收报告,之后才出具正式的受理函。
记者了解到,不同地方证监局的要求也不太一样。部分必要的文件包括,辅导备案申请报告、辅导协议、辅导对象基本情况备案表、辅导对象最近两年及一期财务报告(有的只要求近两年)、保荐机构辅导工作的人员名单、职务及联系方式、保荐机构和辅导人员资格证明文件、保荐机构对辅导人员同期担任辅导工作的公司家数说明、辅导对象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名单及简历、辅导计划及实施方案。
《江苏证监局首次备案材料必备事项》的文件明确指出辅导机构应当在辅导协议签署后五个工作日内,进行辅导备案登记,提交辅导备案申请报告。
“地方证监局监督券商签字保代的安排。”一券商人士认为,辅导备案材料的升级会提高项目的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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