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人民网北京12月6日电 (申佳平)记者今日从银保监会官网获悉,为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保险业进一步扩大开放的决策部署,银保监会近日修订
人民网北京12月6日电 (申佳平)记者今日从银保监会官网获悉,为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保险业进一步扩大开放的决策部署,银保监会近日修订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下称“《实施细则》”)。
据银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介绍,此次修订《实施细则》,主要落实两方面的对外开放举措。一是落实关于放宽外资人身险公司外方股比限制的开放举措。《实施细则》第三条相关规定修改为“外国保险公司与中国的公司、企业合资在中国境内设立经营人身保险业务的合资保险公司,其中外资比例不得超过公司总股本的51%”并增加“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为2020年适时全面取消外方股比限制预留制度空间。
二是落实关于放宽外资保险公司准入条件的开放举措,包括“在全国范围内取消外资保险机构设立前需开设2年代表处的要求”以及“取消30年经营年限要求”,并不再对“经营年限30年”“代表机构”等相关事项作出规定。
在进一步规范外资保险公司股权管理方面,《实施细则》也进行了相应修改。银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具体指出,《实施细则》要求外资保险公司至少有1家经营正常的保险公司作为主要股东。同时,主要股东应当承诺自取得股权之日起五年内不转让所持有的股权。
银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还表示,修订后的《实施细则》,进一步统一了中外资保险公司的监管规则。在分支机构管理方面,《实施细则》删除了关于外资保险公司分支机构管理的部分原有条款;在中国申请人的资格管理方面,明确设立合资保险公司的中国申请人的条件和管理统一适用《保险公司股权管理办法》,确保相关监管规定的协调统一。
银保监会方面表示,下一步,在扩大开放、引入外资的同时,银保监会将不断优化和完善监管方式方法,使风险监管能力与开放水平相适应。持续优化保险业投资和经营环境,进一步激发市场活力,丰富金融服务和产品体系,提升保险业服务实体经济的质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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