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人民网北京12月25日电 (申佳平)据银保监会官网25日消息,银保监会近日公布第6号主席令,修订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人民网北京12月25日电 (申佳平)据银保监会官网25日消息,银保监会近日公布第6号主席令,修订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下称《细则》),取消人民币业务审批、取消来华设立机构的外国银行总资产要求,将外国银行分行吸收中国境内公民人民币定期存款由每笔不少于100万元修改为不少于50万元。
据了解,此次修订《细则》配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下称《条例》)的修改实施,按照修改《条例》的指导思想和原则,落实细化银行业开放措施。
银保监会负责人介绍,在《条例》允许外国银行可在我国境内同时设立子行与分行的基础上,《细则》规定同时设立子行和分行应当具备的条件,并增加相应监管要求。
考虑到《条例》将外国银行分行吸收中国境内公民人民币定期存款由每笔不少于100万元修改为每笔不少于50万元,而外国银行分行存款通常不投保我国的存款保险,因此增加规定,外国银行分行在开办存款业务时应向客户充分披露存款保险信息
同时,根据《条例》授权,《细则》修改外国银行分行生息资产指标具体要求,规定:外国银行分行应按不低于公众负债额的5%持有银保监会指定的生息资产。当外国银行分行持有银保监会指定的生息资产余额达到营运资金的30%时可以不再增持。
据介绍,《细则》纳入近年发布的外资银行市场准入开放事项,提升立法等级。具体的开放事项包括:明确部分业务适用报告制;明确外资银行可以依法与母行集团开展境内外业务协作;允许外国银行向中国境内分行拨付的营运资金合并计算;允许已获准开办衍生产品交易业务的外国银行管理行在满足一定条件的前提下,授权其他分行开办相关业务。
此外,银保监会负责人介绍,《细则》保持与前期出台法规及监管标准的一致性。《细则》明确部分业务适用报告制,包括托管、存管、保管,财务顾问等咨询服务,以及代客境外理财。同时明确外资银行可以依法与母行集团开展境内外业务协作;允许外国银行向中国境内分行拨付的营运资金合并计算;允许已获准开办衍生产品交易业务的外国银行管理行在满足一定条件的前提下,授权其他分行开办相关业务。
银保监会方面表示,《细则》修订旨在贯彻落实银行业对外开放政策,进一步优化银行业投资和经营环境,激发外资参与中国银行业发展的活力,促进提升银行业竞争力与服务实体经济的质效。与此同时,银保监会将立足国情,全面借鉴银行业对外开放的历史与国际经验,持续完善审慎监管规则,加强事中事后监督,坚决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风险的底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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