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人民网北京12月27日电 为建立健全违约债券处置机制,妥善化解信用风险,推动我国债券市场持续健康发展,中国人民银行会同发展改革委、证监
人民网北京12月27日电 为建立健全违约债券处置机制,妥善化解信用风险,推动我国债券市场持续健康发展,中国人民银行会同发展改革委、证监会,起草了《关于公司信用类债券违约处置有关事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通知》明确,充分发挥受托管理人和债券持有人会议制度在债券违约处置中的核心作用;强化发行人契约精神,严格履行各项合同义务;依法保障债券持有人合法权益,加大投资者保护力度;建立健全多元化的债券违约处置机制,提高处置效率;严格中介机构履职,强化中介机构问责;加强监管协调,加大债券市场统一执法力度。
《通知》指出,建立健全受托管理人制度,债券发行人要设立受托管理人或履行同等职责的机构(以下统称受托管理人),并在债券条款及相关发行文件中明确受托管理人的职责、权利和义务及违反受托管理协议的责任等事项。鼓励熟悉债券市场业务、具备良好风险处置经验或法律专业能力的机构担任受托管理人。
受托管理人可根据债券发行文件及债券持有人的有效授权,代表债券持有人申请处置抵质押物、申请财产保全、提起诉讼或仲裁、参与破产程序等。债券持有人为各类资产管理产品的,资产管理产品的管理人可根据资产管理文件的约定代表债券持有人提起诉讼、仲裁或参与破产程序。受托管理人应当根据规定、约定或债券持有人的有效授权及时采取有效应对措施,切实保障债券持有人合法权益。
《通知》要求,完善债券持有人会议制度。鼓励在债券发行文件中约定债券持有人会议的权限范围、召集、召开、延期程序、决议生效条件与决策程序、决议效力范围等事项。债券持有人会议可以通过现场或非现场形式召开,鼓励建立分层次的债券持有人会议议案表决机制,提高债券持有人会议决策效率。
《通知》强调,要加大对恶意逃废债行为惩戒力度。建立健全跨部门失信企业通报及惩戒机制,对蓄意损害债券投资者利益且情节严重、造成重大损失和不良社会影响的发行人,依法依规限制其市场融资。对恶意逃废债的发行人及实际控制人和负有主要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有关部门将依法将其逃废债信息纳入征信系统及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王仁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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