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人民网北京12月31日 (申佳平)记者今日从中国银保监会官网获悉,为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发展普惠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战略部署,持续深化
人民网北京12月31日 (申佳平)记者今日从中国银保监会官网获悉,为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发展普惠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战略部署,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进一步推进农村中小银行机构改革发展和风险处置,银保监会对《中国银保监会农村中小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进行了修订,形成了《中国银保监会农村中小银行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下称《办法》)。
银保监会相关负责人表示,本次修订主要着眼于持续推进简政放权、进一步完善农村金融服务体系、提升相关股权监管规则一致性、进一步做好银行业对外开放工作,同时结合监管实际对部分行政许可事项审批条件予以优化调整,进一步提升准入监管质效。
在简政放权方面,《办法》规定将法人机构合并、分立审批事权由银保监会下放至银保监局;将农商行开业审批事权由银保监局下放至银保监分局。同时,要求简化部分审批流程,如将分支机构变更名称事项由审批改为报告;合并农商行投资入股境内金融机构的“准出”“准入”程序等。
据介绍,《办法》要求进一步发展普惠金融,结合投资管理型村镇银行和“多县一行”制村镇银行试点工作开展情况,将相关行政许可条件、程序及事权划分等规定纳入《办法》。同时,《办法》要求进一步强化股权监管,纳入《关于加强非金融企业投资金融机构监管的指导意见》中关于非金融企业成为金融机构控股股东时应符合的3项财务指标要求,并参照中资银行相关规定,从公司治理、股权关系等7个方面明确非金融机构不得作为发起人的负面情形规定。
银保监会相关负责人强调,按照内外一致原则,《办法》取消对境外银行作为发起人或战略投资者的资产规模限制,同时明确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作为农商行发起人或战略投资者的资质条件要求参照境外银行相关规定执行。
银保监会方面表示,下一步将指导农村中小银行机构继续坚守支农支小服务定位,持续提升金融服务能力和水平。同时及时更新相关行政许可事项申请材料目录和格式要求、行政许可事项服务指南等配套文件,为行政许可相对人办事服务增加便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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