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保监会:取消健康保障委托管理业务投资功能 不得异化为理财

2020-02-26 23:32:59 | 作者: 来源:人民网

【编者按】人民网北京2月26日电 (记者张文婷)近年来,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和人民群众保险意识的提升,越来越多的企事业单位为员工提供基本医疗保障之

人民网北京2月26日电 (记者张文婷)近年来,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和人民群众保险意识的提升,越来越多的企事业单位为员工提供基本医疗保障之外的健康保障服务,并委托保险公司经办。这在促进此类业务发展的同时,也带来一些潜在风险。

为加强对健康保障委托管理业务的监管,近日,银保监会印发了《关于进一步规范健康保障委托管理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重塑健康保障委托管理业务监管框架,回归业务本源。

据银保监会寿险部相关负责人介绍,从国际上看,健康保障委托管理业务是多元化医疗保障体系的组成部分。与标准化的保险产品不同,健康保障委托管理有独特的制度价值,企业可拫据自身情况制定个性化的医疗保障方案,委托保险公司运营,提高员工福利计划。

数据显示,截止2018年底,26家保险公司开展了此类业务,履盖6670万人,累计为1077万人提供支付服务。受托管理资金规模约340亿元,收取管理费7.2亿元,管理费占受托资金规模约为2.1%。

取消产品备案管理及投资功能

此次修订有两大焦点:一是取消了产品备案管理,保险公司可以根据银保监会对健康保障委托管理业务的规定审慎开展业务,依法签订合同,承担权利、义务和责任。

二是取消了此类业务的投资功能,规定保险公司不得对委托资金提供各种形式的增值保证,从制度上避免以“健康保障委托管理”之名行“委托理财”之实。

上述负责人表示,这次修订回归了委托管理业务的实质,保险公司开展健康保障委托管理业务,不承担风险责任,不属于保险业务。同时,健康保障委托管理业务中,委托单位的性质、人员构成、保障计划等千差万别,委托管理合同内容也各不相同,这与保险产品条款标准统一的特性明显不同。

除此之外,针对实际中存在的收取的管理费明显低于成本恶性竞争的情况,此次修订要求管理费用应覆盖委托管理业务各项成本,也可以根据实际管理成本进行浮动,但浮动办法应在委托管理合同中列明。

保险公司不得通过此项业务为他人提供违法便利

据了解,本次修订着重从明示禁止性行为、加强保险公司主体责任、探索行业自律等方面强化此类业务监管。

《通知》要求保险公司不得通过健康保障委托管理业务为他人提供违法便利;要求保险公司开展健康保障委托管理业务,应确保委托行为和委托资金来源合法;分支机构开展业务,签订的合同应经保险公司省级机构审定,并在总公司备案。总公司要对委托管理合同的签订和执行情况进行定期检查等。

与此同时,《通知》提出,保险公司需定期向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报送经营情况报告;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对违反《通知》有关规定的,除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理外,对违规行为要公开通报,并在官网披露。同时,鼓励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加强行业自律,探索制定自律公约,促进健康保障委托管理业务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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