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新华社北京5月23日电(记者姚均芳)证监会日前就《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证券发行与承销特别规定》(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规定借鉴了科创板
新华社北京5月23日电(记者姚均芳)证监会日前就《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证券发行与承销特别规定》(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规定借鉴了科创板试点注册制改革的实践经验,并结合创业板特点进行了政策优化。
此前,证监会已经在科创板试点了增量的注册制改革,积累了一定的经验,目前正在创业板试点存量市场的注册制改革。证监会表示,规定的出台旨在完善资本市场基础制度,规范创业板试点注册制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相关活动,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据了解,规定借鉴科创板核心制度安排,在基本制度上与科创板总体一致,包括将参与询价的投资者限定为7类专业机构投资者、对战略配售不设门槛、对设置超额配售选择权不设门槛等6项主要制度。规定主要是定原则、立框架、划底线,由交易所规定具体指标等要求,以提高制度包容性和适应性。比如,发行人和主承销商确定发行价格时,剔除最高报价的具体要求和比例由交易所规定。
同时,为充分考虑创业板作为存量板块的现实复杂性,规定在防控风险、保护中小投资者等方面作出更有针对性的制度安排。
证监会表示,未来将根据制度实施情况,对科创板发行承销制度也相应修改完善,实现各板块基础制度协调统一。
此外,规定结合创业板存量改革特点,增强制度安排的包容度。考虑到创业板主要服务成长性创新创业企业,类型多样且小盘股较多,为提高发行效率,规定保留创业板现行直接定价制度,仍允许公开发行2000万股(份)以下且无股东公开发售股份的IPO项目直接定价发行。规定还完善了市场重大变化情况下的应对机制,增加两项备用制度,以应对市场出现重大变化情况下,因大量弃购加重包销风险的情况。
本网站所有内容、图片仅供参考,不作买卖依据。本网仅为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不代表本网观点。其原创性以及文中陈述文字和内容未经本站证实,对本文以及其中全部或者部分内容、文字的真实性、完整性、及时性本站不作任何保证或承诺,请读者仅作参考,并请自行核实相关内容,购买或投资后果自负。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本网站在此声明,不承担用户或任何人士就使用或未能使用本网站所提供的信息或任何链接所引致的任何直接、间接、附带、从属、特殊、惩罚性或惩戒性的损害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