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在涨跌停板制度的限制下,如果股指期货合约在一个交易日中的交易价格波动超过了涨跌限制,那么超过涨跌幅度的报价将被视为无效报价,交易也
在涨跌停板制度的限制下,如果股指期货合约在一个交易日中的交易价格波动超过了涨跌限制,那么超过涨跌幅度的报价将被视为无效报价,交易也无法成交。
通常情况下,股指期货合约的涨跌停板幅度为上一个交易日结算价格的10%。比如上一个交易日的结算价格为10元,那么当前交易日的涨停板界限为11元,而跌停板界限为9元。当到达合约最后交易日的时候涨停板幅度则调整为20%。
对于上市首日的季月合约来说,涨跌停板的波动比例则是20%。上市首日成交的合约,于下一个交易日恢复到10%的波动幅度;如果上市首日并没有成交,那么下一个交易日该合约的波动幅度便依旧为20%。
具体来说有以下几点:
(1)涨跌停板制度可以有效控制、减缓因为市场中的过渡投机导致的对期货价格的冲击,给予市场一定的时间来充分化解可能出现的风险以及已经造成的影响,维护正常的市场秩序。
(2)当市场中出现过度投机等异常现象的时候,通过调整涨跌板的限制幅度可以将市
场中出现的风险尽可能地化解掉。比如,当交割月形成因为连续没有成交量致使价格跌停的单边市场时,通过对跌停板幅度的调整,可以适当减小价格下跌的速度和幅度,进而将交易所、投资者的损失控制在一定的范围之内。
(3)涨跌停板制度可以确保股指期货的价格可以在合理的范围内运行,促使市场发挥价格发现功能。价格要想体现出市场供求关系,需要一定的反应时间,但是市场中的各种消息如果想要影响价格,需要的时间则非常短。通过涨跌停板制度,可以延长价格波动的时间,从而使市场能够体现出真正的供求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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