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日前,《关于进一步加强轻型汽车能源消耗量标示管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发布,旨在进一...
日前,《关于进一步加强轻型汽车能源消耗量标示管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发布,旨在进一步规范轻型汽车能源消耗量标示管理,完善汽车能源消耗量公示制度。
《通知》主要内容明确要求汽车生产企业或进口汽车经销商应保证其轻型汽车产品在销售时粘贴有轻型汽车能源消耗量标识(以下简称能耗标识);能耗标识的内容、格式、材质和粘贴等应符合《轻型汽车能源消耗量标识 第1部分:汽油和柴油汽车》(GB22757.1—2023)、《轻型汽车能源消耗量标识第2部分:可外接充电式混合动力电动汽车和纯电动汽车》(GB 22757.2 —2023)要求;在汽车产品自身以外其它场所使用能耗标识时,可等比例放大或缩小;能耗标识标注要求,包括企业标志、能源消耗量扩展信息、备案号、启用日期、其他内容的标注按GB 22757.1—2023、GB 22757.2—2023 要求执行;汽车生产企业或进口汽车经销商应在《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发布或者获得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后15个工作日内,通过“中国汽车能源消耗量备案”系统填报相关车型能耗标识数据;已备案能耗标识数据如发生变化,按新增能耗标识处理,企业需及时填报备案;工业和信息化部根据车辆技术水平、能源消耗量发展趋势等情况,委托行业机构对能源消耗量领跑值、特殊场景能源消耗量的行业水平和预估燃料价格等信息进行研究并适时更新发布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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