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近日,《人工智能生成合成内容标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由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发布,旨在促进人工智能健康发展,规范人工...
近日,《人工智能生成合成内容标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由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发布,旨在促进人工智能健康发展,规范人工智能生成合成内容标识,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办法》共14条,主要内容明确人工智能生成合成内容是指利用人工智能技术制作、生成、合成的文本、图片、音频、视频等信息;提供网络信息内容传播平台服务的服务提供者应当采取措施,规范生成合成内容传播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分发平台在应用程序上架或上线审核时,应当核验服务提供者是否按要求提供生成合成内容标识功能;服务提供者应当在用户服务协议中明确说明生成合成内容标识的方法、样式等规范内容,并提示用户仔细阅读并理解相关的标识管理要求;如用户需要服务提供者提供没有添加显式标识的生成合成内容,可在通过用户协议明确用户的标识义务和使用责任后,提供不含显式标识的生成合成内容,并留存相关日志不少于六个月;用户向提供网络信息内容传播平台服务的服务提供者上传生成合成内容时,应当主动声明并使用平台提供的标识功能进行标识;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有关强制性国家标准的要求进行标识;服务提供者在履行算法备案、安全评估等手续时,应当按照本办法提供生成合成内容标识相关材料,并加强标识信息共享,为防范打击相关违法犯罪活动提供支持和帮助;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对生成合成内容进行标识造成严重后果的,由网信等有关主管部门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的规定予以处罚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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