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近日,《公共数据资源登记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数据局联合印发,旨在促进公共数据资源合规高效开发利用...
近日,《公共数据资源登记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数据局联合印发,旨在促进公共数据资源合规高效开发利用,构建全国一体化公共数据资源登记体系,规范公共数据资源登记工作。
《办法》共六章24条,主要内容包括:1、总则。明确公共数据资源登记应当维护国家安全和公共利益,保护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和个人信息权益,遵循依法合规、公开透明、标准规范、安全高效的原则。2、登记要求。提出直接持有或管理公共数据资源的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应对纳入授权运营范围的公共数据资源进行登记,鼓励对未纳入授权运营范围的公共数据资源进行登记。3、登记程序。要求登记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日起,3 个工作日内予以受理。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的,需一次性告知登记主体补充完善,并按新补充后重新提交申请之日起计算受理日期。4、登记管理。明确国家数据局加强公共数据资源登记管理,推进登记服务标准化,依托登记信息和政务数据目录,建立健全公共数据资源目录。5、监督管理。提出全国公共数据资源登记工作实行分级监督管理。国家数据局主管全国公共数据资源登记工作。省级数据管理部门统筹负责本辖区的公共数据资源登记工作。各级数据管理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做好跨部门的协同监管。6、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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