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国务院1月17日修改房产税暂行条例,仅是更新法规中过时的名称;2010年12月底,财税部门明确房产原值包括地价,实际上是将房产税改造成了房地产税
【财新网】(记者 王晶)近日,国务院一次例行的清理修订行政法规的工作,引来市场极度关注。
1月17日,国务院发布《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对7件行政法规予以废止,对107件行政法规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其中,《决定》第76条提到,将“房产税暂行条例”第八条中的“税收征收管理暂行条例”修改为“税收征收管理法”。
由于近期重庆、上海将试行房产税,国务院此时修改房产税暂行条例引起广泛关注。
有媒体解读称,税收征收管理暂行条例和税收征收管理法在税收的开征和减免上有所不同,后者赋予国务院更多的权限。
但事实并非如此。国务院本次修改房产税暂行条例,是因1993年全国人大出台税收征收管理法后,对其中相应名称作出更新。
1992年9月,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税收征收管理法,同时废止了1986年开始执行的税收征收管理暂行条例。
中国人民大学财政金融学院教授安体富指出,即使房产税暂行条例没有做出上述更新,在执行的时候,仍要遵照税收征收管理法,“原来的法规已经废止了。”
由于房产税推出势在必行,如何修订房产税暂行条例,格外引人瞩目。
其实,2010年12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文,对房产税中的部分条款进行了补充解释,规定对按照房产原值计税的房产,无论会计上如何核算,房产原值均应包含地价,包括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的价款、开发土地发生的成本费用等。
对于宗地容积率低于0.5的房产,按房产建筑面积的2倍计算土地面积,并据此确定计入房产原值的地价。
1986年出台的房产税暂行条例,房产税依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10%至30%后的余值计算缴纳,没有明确房产原值是否包括地价,是因为当时土地主要是划拨,没有市场价格。
此次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通过出台部门规章补充解释,实质是将房产税改造成了房地产税。
据财新记者获悉,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已获得共识,未来对居民自住房屋征税,将对房产价值和土地价值合并评估,并以评估值为征税依据。现行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两个税种,未来将整合为一个税种,即房地产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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