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监会调整保险资产管理公司政策

2011-04-20 18:22:00 | 作者: 来源:一财网

【编者按】为防范资金运用风险,中国保监会4月20日发布通知,扩大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受托资金的范围,提高设立保险资产管理公司股东的总资产门槛,并允许设立子公司。

一财讯:为防范资金运用风险,中国保监会4月20日发布通知,扩大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受托资金的范围,提高设立保险资产管理公司股东的总资产门槛,并允许设立子公司。

保监会发布的关于调整《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管理暂行规定》有关规定的通知(下称“通知”),将原《规定》里的“保险资产管理公司是指经中国保监会会同有关部门批准,依法登记注册、受托管理保险资金的金融机构”,调整为“保险资产管理公司是指经中国保监会会同有关部门批准,依法登记注册、受托管理保险等资金的金融机构”,扩大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受托资金的范围。

《规定》对设立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的股东或发起人的条件进行了调整,由原规定的“设立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应至少有一家股东或者发起人为保险公司或者保险控股(集团)公司”,调整为“设立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主要发起人应当为保险集团(控股)公司或者保险公司”,降低了该保险集团(控股)公司或保险公司的经营年限要求,由“经营保险业务8年以上”调整为“经营保险业务5年以上”。

同时提高了偿付能力和总资产要求,由“符合保监会规定的偿付能力要求,总资产不低于50亿元,其中保险控股(集团)公司和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总资产不低于100亿元”,调整为“偿付能力不低于150%,总资产不低于100亿元,保险集团(控股)公司的总资产不低于150亿元”,去掉了“净资产不低于10亿元”的要求。

《规定》还同时提高了注册资本的要求,由“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3000万元人民币或者等值的自由兑换货币”,调整为“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亿元人民币或者等值的自由兑换货币”。

在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经营范围上,由原规定的“包括以下全部或者部分业务:受托管理运用其股东的人民币、外币保险资金;受托管理运用其股东控制的保险公司的资金;管理运用自有人民币、外币资金;中国保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国务院其他部门批准的业务”,调整为“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经营范围包括以下全部或者部分业务:受托管理委托人委托的人民币、外币资金;管理运用自有人民币、外币资金;开展保险资产管理产品业务;中国保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国务院其他部门批准的业务。”

值得注意的是,《通知》规定,有关涉及保险资产管理公司设立分支机构的规定,调整为“保险资产管理公司设立子公司,从事专项资产管理业务,由保监会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研究制定。”这意味着今后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将可以设立自己的子公司。有业内人士认为,此规定可能是为了让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在旗下设立不动产或股权投资平台所做的政策规定。

此外,《规定》的表述更加严谨,将原规定的“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管理下列资金,应当由不同的投资管理人员分别管理,分别记账: 自有资金和受托管理的保险资金;受托管理同一保险公司不同性质的保险资金,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应当公平对待其管理的不同保险资金”,调整为“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管理下列资金,应当公平对待、分别记账并由不同投资人员管理:自有资金和受托管理资金;受托管理同一委托人不同性质的资金。”

目前国内保险资产管理公司是“9+1”格局。即人保、人寿、平安、中再保、太保、新华、泰康、华泰和太平等9家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以及友邦设立的外资保险资产管理中心。2010年,生命人寿资产管理公司获批筹建,即将成为第10家保险资产管理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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