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证实新个税免征额拟定3000

2011-04-20 15:04:00 | 作者: 记者 鲍喆来源:《财经网》

【编者按】谢旭人表示,草案拟将减除费用标准由现行的每月2000元上调至每月3000元,调整后,工薪所得纳税人占全部工薪收入人群的比重,将由目前的28%下降到12%左右

  【财经网专稿】 记者 鲍喆 4月20日,记者在财政部网站上看到,中国个税免征额拟从每月2000元上调至3000元。此消息为财政部部长谢旭人在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上就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草案作说明时确认。

  全国人大常委会今天初次审议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草案,拟将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所得减除标准,即免征额由现在的每月2000元上调至每月3000元。

  尽管现在社会上不少声音在表示从2000到3000元的免征额在当前的高通胀下意义不大,但是此前财政部学者在接受记者采访时曾表示,由于全国各地的个人所得税免征额相同,因此本次个税免征额上调1000元对于中西部地区的个人缴税可能会起到较大的意义。他还表示,各地实施差异化个税免征额也并不现实。如果工资水平较低的城市相应降低个税免征额,那么这也可能会导致欠发达地区对税赋公平问题的不满。

  据国家统计局资料,2010年度中国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为每月1123元,按平均每一就业者负担1.93人计算,城镇就业者人均负担的消费性支出为每月2167元。2011年按城镇就业者人均负担的消费性支出增长10%测算,约为每月2384元。

  “综合考虑各方面因素,草案拟将减除费用标准由现行的每月2000元上调至每月3000元,调整后,工薪所得纳税人占全部工薪收入人群的比重,将由目前的28%下降到12%左右。”谢旭人说。

  谢旭人介绍说,与2010年相比,提高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标准,约减少个人所得税收入990亿元。

  “个人所得税工薪费用减除标准的再度上调,回应了社会的声音。”北京大学经济学院教授刘怡说,之所以要设定免征额,是基于居民基本生活费用不纳税的原则。近年来,随着生活水平的提高和物价水平的上涨,中国居民维持基本生活所需的费用发生了较大变化,有必要再度调整减除费用标准。

  据了解,中国现行个人所得税法施行以来,已按照法律修改程序先后两次调整工薪所得减除费用标准:2006年1月1日起由每月800元提高到每月1600元,2008年3月1日起由每月1600元提高到每月2000元。

  (证券市场周刊供稿)

  

【作者:【财经网专稿】 记者 鲍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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