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按新的个税征收修正案算,即使家庭收入相同,赚钱人数越少的家庭,税收负担越大
【财新网】(记者 陈璐)提交全国人大的个人所得税修正法草案拟将起征点(减除费用标准)提高至3000元。对此,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称,已经考虑了纳税人家庭负担因素,按照每一就业者供养1.93人,测算就业者负担的平均费用支出水平。
4月20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负责人就《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草案)》有关问题答记者问时表示,此次个税起征点调整仍然采用“城镇居民消费性支出”指标进行测算。该项指标既包括基本生活支出,也包括非基本生活必需品的其他支出;既包括价格上涨因素增加的支出,也包括因生活水平提高而增加的支出。
根据国家统计局统计,2010年度中国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为1123元/月,按平均每一就业者负担1.93人计算,城镇就业者人均负担的消费性支出为2167元/月。2011年按城镇就业者人均负担的消费性支出平均增长10%测算,城镇就业者人均负担的月消费支出约为2384元。
上述相关负责人指出,草案拟将减除费用标准提高到3000元/月,既考虑了当前居民消费性支出情况,也考虑了今后几年居民消费性支出的增长情况。
此前,有专家建议,以家庭为单位征收个人所得税。从修正后的方案看,仍然无法改变家庭收入(扣除三险一金后)相同,赚钱人数越少的家庭、税收负担越重的现状。
以三口之家来计算,若夫妻二人工作,人均月收入3000元,此次调整后,不用纳税。但是,若三口之家只有一个人工作,月收入6000元,则此次调整后,还需要上缴225元的税。
此次修正案在全国实行统一的个税起征点,未采纳根据东中西部收入和消费水平的不同而区别对待的建议。
对此,财政部相关负责人解释,起征点是按照社会平均消费支出情况确定的,总体上反映了全国各类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和居民收入水平。
部分富裕地区,可能物价指数较高,但居民收入水平也较高,负担能力相对较强,实行统一的减除费用标准,有利于体现税收量能负担原则。中西部地区与东部地区实行统一的减除费用标准,一定程度上也有利于引导优秀人才向中西部地区流动,避免税源在地区间的非正常转移,有利于促进中西部地区经济发展。
这位负责人还说,采用全国统一的减除费用标准,也是国际上的通行做法。■
本网站所有内容、图片仅供参考,不作买卖依据。本网仅为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不代表本网观点。其原创性以及文中陈述文字和内容未经本站证实,对本文以及其中全部或者部分内容、文字的真实性、完整性、及时性本站不作任何保证或承诺,请读者仅作参考,并请自行核实相关内容,购买或投资后果自负。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本网站在此声明,不承担用户或任何人士就使用或未能使用本网站所提供的信息或任何链接所引致的任何直接、间接、附带、从属、特殊、惩罚性或惩戒性的损害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