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税调整案悬念:是否会继续吸纳民意

2011-04-22 05:18:00 | 作者: 来源:第一财经日报

【编者按】新一轮的个税调整,昨天进入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分组审议阶段。在审议现场,个税免征额、税率、征收方式等依然引起了一些委员的讨论。

一轮的个税调整,昨天进入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分组审议阶段。在审议现场,个税免征额、税率、征收方式等依然引起了一些委员的讨论。

不少委员都建议,应尽快推进综合和分类税制改革,以让我国的个税制度更为合理。同时,加强对高收入者的监管也相当必要。

免征额再议

自这一轮个税调整传出消息开始,免征额到底调到多少成为各方关注的焦点。“两会”期间,曾有与会者联合发起议案、提案,建议将个税起征点提到5000元。

本周三,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草案提请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草案拟将现行超额累进税率修改为7级,取消了15%和40%两档税率,扩大了5%和10%两个低档税率的使用范围。第一级5%税率对应的月应纳税所得额由现行的不超过500元扩大到1500元,第二级10%税率对应的月应纳税额由现行的500元至2000元扩大为1500元至4500元。

此外,草案拟将减除费用标准由现行的每月2000元上调至每月3000元。

这一标准在昨天的分组审议阶段也得到了正反两方的意见。有委员认为,3000元的确定依据比较合理,5000元或10000万则没有依据,是拍脑门出来的。

也有委员认为,3000元的免征额仍然太低。有委员提出,目前高收入阶层都远远超过了这个标准,而中低收入阶层大量在这个标准附近。

但对于频繁调整个税免征额,也有委员认为不妥,既耗费人力物力,也不利于法律的严肃性。有委员便建议称,将上一年全国社会平均工资定为个税免征额,这样能兼顾职工平均收入和通胀情况。

对于税率,有委员建议对低档税率再下调、高档边际税率再调高,以达到“高收入者多缴税,中等收入者少缴税,低收入者不纳税”的目的。

推进综合和分类税制改革早已是我国个税改革的目标。

国家“十五”规划纲要就提出“建立综合和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度”,“十一五”期间进一步明确这一目标。而个人所得税法虽历经几次修改,至今尚未落实多年前就提出的“建立综合和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度”的目标。

加快推进这一税制改革,成为多位委员的发言内容。

此外,加强对高收入的征收,也是多位委员的观点。

有委员表示,我国真正的高收入者的主要收入来源是财产收入和其他隐形收入,因为其收入来源不固定,反而成为“合理避税大户”。因此要加强对高收入人群的财产转移、资产转让、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和规模较大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等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

国家税务总局近日下发通知加强对高收入者的个人所得税征管。有专家认为,此举既是此次修订个税法的配套之举,也是下一步个税改革的重要方向。

是否会继续吸纳民意?

我国曾对个税免征额进行过两次调整。2005年,经过了8月、10月全国人大常委会两次审议后,个税调整方案得以通过,免征额由800元上调至1600元,并于2006年1月1日起实行。

值得注意的是,该次调整在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一次审议后,还举行了听证会吸纳民意,使得免征额在听证会后再次上调了100元。

据当时的新华社报道,2005年9月,个税免征额立法听证会受到社会广泛关注,公众踊跃申请报名。最后按照“东、中、西部地区都有适当名额,工薪所得较高、较低的行业、职业都有适当名额,代表不同观点的各方面都有适当名额的原则”,从4982名申请人中遴选出20名公众陈述人。这20人中,主张维持1500元的6人,主张高于1500元的12人,主张低于1500元的2人。

听证会后,该次个税免征额由一审草案的1500元提高到了二审草案的1600元。

但2007年再次调整时,未再举行类似听证会,仅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在12月底审议了一次便获通过,免征额由1600元上调至2000元,并于2008年3月1日起实行。

而这一次个税调整,是否还会举行听证会听取并吸纳民意,仍待观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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