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庄悲喜四天

2011-04-22 00:00:00 | 作者: 高咏梅来源:华夏时报

【编者按】[标签:描述]

本报记者 高咏梅 重庆报道

    被关押了一年有余、即将于今年6月份刑满释放的李庄,再遭变数。
    4月2日,重庆检方再次提起公诉,此为“漏罪案”,并于19日开庭审理。不曾想到,22日再次开庭之后,检方又制造了另一个变数,突然要求撤回起诉。
    《华夏时报》记者第一时间致电李庄的代理律师斯伟江,询问李庄漏罪案为什么会出现这个戏剧性的结果。斯伟江表示,这应在意料之中,“是很自然的,这是‘他们’自己纠错”。他同时透露,这并不代表案子已完全结束。
案件峰回路转
    发生了太多变化,但似乎还未结束。
    4月19日,李庄“漏罪案”在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庭开庭。经过三天的公开审理和一天休庭,4月22日再次开庭时,李庄“漏罪案”出现戏剧性的一幕:检方要求撤回起诉。
    庭审结束后,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向为数不多的现场媒体展示了裁定书。《华夏时报》记者辗转了解到,裁定书内容为:在诉讼过程中,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检察院以庭审过程中本案证据发生变化,导致认定被告人李庄犯辩护人妨害作证罪的证据存疑为由,要求撤回起诉。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认为,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检察院在宣告判决前要求撤回起诉的理由成立,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七条规定,裁定准许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检察院撤回起诉。
    该案审判长黄诗战当庭宣读了裁定书。李庄在听完裁定结果后,当庭对检察官、法官表示感谢。
    斯伟江对本报记者表示,也许李庄案还会出现反复,因为这个事情可能还没有完结。
    当日下午,斯伟江就回到了上海。之后,斯伟江更新微博,表示感谢美丽善良的重庆人民,并希望下次再来重庆不是为李庄的这个案子。斯伟江的好友陈有西律师则立刻回复,更要感谢的是重庆一些良知未泯的法律人。他认为法院和检察院最后守住了中国法治的底线。
谁的胜利?
    李庄案似乎早就不仅仅是法律层面的案子。此次的漏罪案更是引起了空前的关注。
    据悉,李庄漏罪案的辩护律师分别为来自北京首信律师事务所的律师杨学林和上海大邦律师事务所的律师斯伟江。
    更值得一提的是,包括中国政法大学终身教授江平以及北京市吴栾赵阎律师事务所律师张思之、北京大学法学院贺卫方教授、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副院长何兵、京衡律师集团董事长兼主任陈有西、北京炜衡律师事务所资深律师许兰亭、北京市律师协会刑事辩护委员会秘书长李肖霖、北京市尚权律师事务所主任张青松、北京魏汝久律师事务所主任魏汝久等十名中国法律界知名专家组成了阵容强大的律师顾问团。其中,81岁的江平是当今法律界的泰斗级人物,84岁的张思之曾经出任“四人帮”辩护小组负责人。
    自法庭受理李庄漏罪案后,各方律师纷纷通过博客等方式表达对此案的看法。比如陈有西律师在自己的学术网上说:这次的司法程序,从立案、管辖、侦查、取证到起诉、审判,是根本站不住脚的,实体上的定罪理由则更加不着边。
李庄案过往
    此前的2009年12月10日,重庆市公安局以北京律师李庄在代理重庆龚刚模涉黑案涉嫌伪证犯罪为由,对其立案侦查。
    2010年2月9日,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因犯辩护人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判处李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将于今年6月刑满出狱。
    就在离出狱还有两个月时,李庄再遇“漏罪案”。
    再审李庄,是因其2008年7月的一桩陈年旧事。彼时李庄担任一起挪用资金案的一审辩护人,为帮助他人开脱罪责,“引诱、教唆证人违背客观事实改变证言”,于是重庆检察机关认为,李庄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辩护人妨害作证罪。
    公诉认为,李庄在履行刑事辩护职责中,为帮助他人开脱罪责,引诱证人违背事实改变证言,其行为干扰了孟英挪用资金案审理工作的正常进行,应当以辩护人妨害作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根据现有法律规定,辩护人妨害作证罪情节严重的可以处3年以上7年以下量刑,如果新的指控成立,李庄无疑将再增加刑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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