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昨日闭幕。会议经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煤炭法的决定、关于修改建筑法的决定和关于修改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决定。
据央视报道,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昨日闭幕。会议经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煤炭法的决定、关于修改建筑法的决定和关于修改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决定。
吴邦国委员长主持闭幕会。吴邦国表示,对煤炭法、建筑法、道路交通安全法的个别条款进行修改,主要是为与即将实施的社会保险法和刑法修正案(八)有关规定衔接。
吴邦国表示,最近国务院提出了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草案。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列席会议同志对草案进行认真审议,大家对草案总体表示赞成,也提出了一些意见和建议。会后,还要将草案向社会全文公布征求意见,进一步修改完善后,争取尽快审议通过。
■ 委员审议
委员热议地方行政强制设定权
行政强制法6年来第4次审议,行政强制措施设定权仍有争议。
全国人大常委会昨日审议行政强制法草案,该草案旨在规范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的设定和实施。诸如限制人身自由、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确立了由法律设定的原则,以终结强制措施“乱”设定的问题。不过草案也规定了在一些特定情形下,赋予了国务院和地方一定的行政强制设定权。
行政法规设定强制措施应备案
吴晓灵(专栏)委员支持“行政强制措施由法律设定”的原则。
针对有一些强制措施法律上没有规定,但又是需要的,允许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拥有一定的行政强制措施设定权,吴晓灵肯定其必要性,但也表示了怕失去制约的担心,她建议第十条中加一款,“由行政法规设定的行政强制措施,需报同级人大常委会备案。同级人大常委会在两年内对行政强制措施的效用性进行评估,作出继续备案或取消该项强制措施的决定”。
她解释称,由于法律现在还不能完全满足行政执行力,根据实践需要,他们可以设,设的时候就要备案。如果认为这些强制措施侵犯公民权利,人大常委会就可以不予备案。但是有时看不准这个措施到底怎么样,就在实施两年之后,常委会对这个强制措施进行效用评估,然后做出是否继续备案和取消备案的决定。
行政强制设定权应在中央
任茂东委员建议该法更好的把握权利与权力之间的平衡,对于上述第十条,他建议,将行政强制设定权规定在中央,“老百姓真切感受、深刻认识到,地方的行政强制权太大,”,所以他建议把第十条中对于地方的授权内容删去为宜。
信春鹰委员认为,有些事情不可能由法律规定,而且有些事项永远不会立法。比如养狗,这个问题很普遍,但是它一定是地方规定的事情,国家不可能就养狗的问题出台一部法律,所以要给地方一定的空间,但是要严格限定。
法律如通过 地方应清理规范性文件
周声涛委员认为行政强制法的出台本意是规范,切不能助长滥用行政执法的权力。
比如一个城市为治理交通堵塞,实行限号出行,城市可有多少机动车,作为一级政府来说,应该早有规划。现在交通堵塞了,就临时出台限行措施。“总感觉是限制了公民财产的某些权利,我不知道这个政策是经过哪一级批准的。”
和周声涛委员同组审议的信春鹰委员表示,地方政府滥设行政强制的问题,限车、限行、赶人等等,是不是行政强制,有待研究。传统上的强制就是“查、冻、扣”,涉及人身自由的,主要由公安机关行使,有严格法律规定。现在强制方式越来越复杂。
信春鹰表示,草案第10条最后一款,法律法规以外的其他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强制。这个法通过之后,各地都应该清理。一定要严格这一条,法律法规以外的其他规范性文件不能设定行政强制措施,可以有针对地解决一些问题。
本网站所有内容、图片仅供参考,不作买卖依据。本网仅为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不代表本网观点。其原创性以及文中陈述文字和内容未经本站证实,对本文以及其中全部或者部分内容、文字的真实性、完整性、及时性本站不作任何保证或承诺,请读者仅作参考,并请自行核实相关内容,购买或投资后果自负。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本网站在此声明,不承担用户或任何人士就使用或未能使用本网站所提供的信息或任何链接所引致的任何直接、间接、附带、从属、特殊、惩罚性或惩戒性的损害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