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方撤诉 重庆检方对李庄漏罪案撤回起诉

2011-04-25 12:20:15 | 作者: 来源:21世纪经济报道

【编者按】撤诉的结果,既有重庆司法机关基于法律的独立审判,也有辩护人的据理力争,使本案最终回归法律规制之下,已经非常可贵。

核心提示:撤诉的结果,既有重庆司法机关基于法律的独立审判,也有辩护人的据理力争,使本案最终回归法律规制之下,已经非常可贵。

据新华社4月22日电,当日,各界瞩目的李庄涉嫌辩护人妨害作证罪案,在重庆北江区人民法院审理结束。

该案经江北市公安局侦查终结,江北区人民检察院3月28日提起公诉,江北区法院于4月19日开庭审理。

4月22日,公诉人向法庭表示,经过19日、20日两天的庭审,辩护方当庭举示的新证据,与公诉方所举示的证据存在矛盾,导致认定李庄犯辩护人妨害作证罪的证据存在疑点。因此,公诉方决定申请撤回起诉。

合议庭经过近50分钟评议后认为,检方申请撤回起诉的理由成立,并宣布闭庭。李庄在被告席上连声向法庭表示“谢谢。”

50岁的李庄原系北京康达律师事务所律师。2010年在代理重庆龚刚模涉黑案件中,被龚举报,以涉嫌“辩护人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被重庆警方逮捕。

2010年1月8日,李庄被一审法院判处有期徒刑2年6个月。李庄不服,提出上诉,但2010年2月3日的二审中,李庄戏剧性地当庭认罪,终审被改判有期徒刑1年6个月。

李庄本有机会于今年6月获得释放。而在他刑期余2个月之际,风波再起。

3月29日20时,重庆市政府新闻发言人办公室称,李庄案宣判后,重庆司法机关接到多起举报,要求追究李庄在代理刑事案件中的违法犯罪行为,其遗漏罪行经公安机关侦查终结后,已移送检方审查起诉。

4月19日,李庄漏罪案在江北区人民法院正式开庭。

公诉机关指控,2008年6月26日,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检察院以孟英犯挪用资金罪向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称,李庄担任孟英的一审辩护人。为帮助孟英开脱罪责,李庄以帮助证人徐丽军索回在金汤城公司投资款为名,引诱、教唆徐丽军违背客观事实改变证言,将其在金汤城公司投资款改变为自己提供给孟英的个人借款。

2008年7月30日,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孟英挪用资金案,法院根据李庄的申请通知徐丽军出庭作证。徐丽军按照李庄的授意向法庭进行了虚假陈述。

公诉人认为,李庄的行为已构成辩护人伪造证据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辩护人妨碍证人作证罪,法定刑期为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此案中,上海大邦律师事务所律师斯卫江、北京首信律师事务所律师杨学林受委托,担任李庄的一审辩护人。

在法庭调查过程中,控方向法庭递交了6组证据,辩方律师则举示了金汤城公司的工商登记执照复印件、录音资料等证据。控辩方对对方出示的证据均有较大分歧。

针对辩方提出的证人出庭作证问题,合议庭表示,受案后,法院已向所有证人都送达了出庭通知书。除因特殊原因无法送达外,其余证人均不愿出庭作证。

在法庭辩论程序,控辩双方就本案焦点的程序合法性、本案的管辖权,李庄有无被指控犯罪的教唆、引诱行为、余丽军做证能力,及其在金汤城的100万元是投资款还是借款,展开激烈交锋。其中李庄进行了长达40分钟的自我辩护。

4月22日,法庭再次开庭,江北区检察院提出撤拆的申请,得到合议庭批准。

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五十一条,在人民法院宣告判决前,人民检察院“发现不存在犯罪事实、犯罪事实并非被告人所为或者不应当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可以要求撤回起诉。”

重庆市江北区检察院有关负责人在闭庭后表示,此案在庭审过程中,辩护方向法庭提交了新证据,与检方指控李庄犯辩护人妨害作证罪的有罪证据矛盾。因此检方在办案过程中本着对事实负责、对法律负责的态度,坚持依法办案、客观公正、不枉不纵的原则,决定将本案依法撤回起诉。

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五十三条规定,“撤回起诉后,没有新的事实或者新的证据不得再行起诉。”

重庆一位法律界人士表示,撤诉的结果,既有重庆司法机关基于法律的独立审判,也有辩护人的据理力争,使本案最终回归法律规制之下,已经非常可贵。

(本报记者吴红缨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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