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银监会4月25日发布新闻稿称,大陆和台湾银行业及金融监管机构当天举行第一次两岸银行业监管磋商活动,双方认为,应建立两岸银行监管合作机制。
银监会4月25日发布新闻稿称,大陆和台湾银行业及金融监管机构当天举行第一次两岸银行业监管磋商活动,双方认为,应建立两岸银行监管合作机制。大陆方面建议适度扩大陆资银行在台的业务空间、减少准入要求等。
4月25日至 28日,以中国银监会刘明康作为大陆银行业监管机构负责人率团赴台,进行两岸银行业监管机构首次磋商,就建立两岸银行监管合作机制的内容及运作方式进行了沟通。
双方认为,应建立两岸银行监管合作机制。有关机制旨在不断加强和完善两岸银行业监管合作制度和体系;同时,重视在监管工具、方法的持续改进和看法交流;并就共同应对国际金融等市场的变化与挑战,推进金融监管改革。
在会谈中,大陆银行业监管机构建议,要参照在台外资银行的相关规定,适度扩大陆资银行的业务空间,减少对陆资银行来台需要满足具有国际化经验等准入要求;并逐步放宽陆资银行在台的分支数目和营业区域。
对此,台湾金融监管机构表示,将会对上述建议配合金融市场状况积极研议。
而陆银行业监管机构则重申,继续支持台资银行赴大陆申设子行,适度增强台资银行的业务服务能力,并协助解决经营中的一些实际困难。
对监管合作机制的具体运行,这次监管磋商明确了“日常联系”部分联系人员、事项、方式和书面资料提供方式等内容。
双方重申定期轮流在两岸举行银行监管磋商的必要性,原则上初期每年举行两次高层磋商会晤(上半年及下半年各一次),待合作机制运行平稳后,可视需要将高层磋商会调整为一年一次。
双方此次商定,第二次两岸银行监管磋商会议将于今年下半年于北京举行。
而监管磋商讨论的议题,可包括双方市场准入秩序协调、银行业务经营协商事项、监管法规交换意见等。
双方并同意实施检查前通过联系窗口将检查初衷和计划以书面通报对方;检查工作完成后,双方人员应适时充分地交流意见;双方还就实施国际资本和流动性等新监管标准等话题交换了意见。
此前2009年4月26日,海峡两岸关系协会与海峡交流基金会签署了《海峡两岸金融合作协议》,就两岸金融监督管理与货币管理合作事宜达成共识。2009年 11月16日,两岸又签署了银行监管合作备忘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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