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海“基本法”二审

2011-04-26 08:56:44 | 作者: 来源:21世纪经济报道

近日,深圳市人大常委会对《深圳经济特区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条例(草案)》(以下简称“草案”)二审,听取草案修改建议稿。

记者从深圳市人大常委会经济工作委员会获悉,人大对前海合作区的土地管理模式重新规定,在本条例实施之日前,前海合作区未出让的土地由市政府以划拨或协议方式出让给前海管理局,由该局统一开发、建设、运营和管理。前海管理局对享有使用权的土地可以采取租赁、合作、抵押、转让等多种方式利用。

深圳市人大常委王富海认为,政府在制定前海的土地开发政策时要达到三个目的:一是分享收益,二是控制市场,三是特定实用功能的保护。因此,应该给予企业土地或者建筑的产权,这是企业进行抵押等融资运作的需要。但是,对土地和物业出让的条件必须非常严格,而企业离开前海后,土地和物业也应以特定的价格回购给政府。

此前的草案仅规定“前海管理局根据市政府授权负责前海合作区土地的管理。未出让的土地,前海管理局可以采用出让、土地使用权租赁等多种方式利用。”但并未明确土地使用权的归属,不利于前海管理局对土地的利用。

综合开发研究院(深圳)旅游与地产研究中心主任宋丁认为,按照当前深圳相对开放的模式,也远远适应不了对接香港模式这个要求。要实现和香港的对接,首先要从土地制度上清除障碍,与深圳形成相对剥离的状态。

在土地制度上,前海充分借鉴了国外相关园区尤其是新加坡裕廊工业园的管理模式。深圳市人大在草案一审后,曾率立法领导小组前往新加坡考察。

草案还规定,前海合作区土地出让、租赁收益全额留存前海管理局,用于前海合作区土地开发和基础设施建设,或者作为融资信用保障。前海管理局可以利用前海合作区闲置的政府储备用地适时开展短期经营,所得收入用于前海合作区日常管理支出。

宋丁表示,前海的整个制度框架会按照中央对计划单列市的要求来拓展,逐步摆脱深圳市既有的管理框架的影响,形成相对独立的区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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