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律师们相信,李庄漏罪案案例对于中国律师制度、刑事诉讼制度的进步将产生积极影响。
核心提示:律师们相信,李庄漏罪案案例对于中国律师制度、刑事诉讼制度的进步将产生积极影响。
2011年4月28日,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对李庄不起诉,并向李庄本人宣布了这一决定。
至此,“李庄漏罪案”尘埃落定。
一周前的4月22日,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检察院决定撤回起诉之后,李庄家属还曾向媒体表示担心李庄会以新的罪名被起诉。如今,担心消散了。
“对于检方决定不起诉,我们没有什么看法,我们最关心的是李庄能不能如期回家。” 4月29日,李庄的一位家属向本报记者表示。
比家属更感到意外惊喜的是律师们。
“最终的这个结果已经好过我们的预期。” 4月29日,李庄漏罪案辩护律师团成员杨学林对本报记者说:“我们之前从没有预料到。”
“重庆法院和检察院守住了法治的底线。”律师团另一位成员斯伟江也对此结果持正面评价,“这个案件这样解决了很好,如果不这样解决,我们手头还有新的证据,可以证明李庄无罪。”
“这样解决了很好”
对于此次决定不起诉的原因,重庆江北区检察院方面解释称,“辩方与公诉人举示证据之间存在矛盾,主要体现在究竟是徐丽军自己主动改变了证言,还是李庄引诱、教唆她改变证言,这导致认定李庄在2008年7月实施引诱、教唆徐丽军违背事实改变证言,构成辩护人妨害作证罪的事实存在疑点。”
李庄漏罪案,缘起于2008年6月上海徐汇区法院审理的一起挪用资金案件。重庆检察院指控,时任孟英的一审辩护人的李庄为帮助孟英开脱挪用资金罪的罪责,以帮助证人徐丽军索回在金汤城公司投资款为名,引诱、教唆徐丽军违背客观事实改变证言,将其在金汤城公司100万元投资款改变为自己提供给孟英的个人借款,导致徐丽军向法院做虚假陈述。
在此案庭审中,控辩双方交锋的焦点,集中在李庄有无教唆诱导行为以及徐丽君夫妇的100万款项是投资款还是借款问题上。
“不起诉”之后
“我们作为辩方,在法庭上提交了有力的证据。”李庄“漏罪案”的辩护律师之一杨学林4月29日向本报记者介绍说。
李庄漏罪案辩护律师团在庭审中举出了调查获得的四项证据:一是徐丽军2005年向其他法律工作者陈述“讨回债款”的录音;二是2008年李庄向徐丽军了解案情时作的录像;三是京衡上海所胡梦律师查到的徐汇区工商局金汤城公司股权登记原始资料;四是斯伟江律师查到的徐汇法院驳回股权资格的判决。
而其中最关键的证据,即徐丽军2005年的“讨回债款”录音,据杨学林说,是李庄自己保存下来,放在家里的,“是李庄自己救了自己。”
杨学林认为,这个录音的关键之处在于它证明了徐丽军自己早在三年前就说的是“借款”,而不是等到三年后遇到孟英案时,才由李庄引诱她这样说的。
再加上辩护律师们获得其他证据证明徐丽军的100万元的性质不是股权投资,而是想讨还的债款,“这样这个案子案情就很明确了,因此法院依法做出了判决。”杨学林说。
“眼泪夺眶而出”
尽管杨学林对此案最终的结果仍有些保留意见,但不管怎么样,他承认这一结果“已经好过预期”,“我们之前从没有预料到。”他说。
一周前的4月21日,杨学林在21日会见李庄时,他和斯伟江针对第二天开庭可能发生的情况,预备了各种预案,唯独没有预备到“撤诉”。
因此,当4月22日,在庭上听到公诉人申请撤诉时,杨学林竟然一下子“脑子没转过弯来”,他当时的“条件反射”是赶快拿出法律汇编,查阅刑事诉讼法关于撤诉的规定,“满脑子想的是,要跟斯伟江商量下一步怎么走。”
顾问团成员张青松律师得知检方撤诉时,立即给同为顾问团成员的陈有西打电话,当时正在驾车从上海回杭州的陈有西“一边驾车一边流泪。”
而当杨学林看到陈有西、张青松在微博上说他们“大哭了一场”时,自己之前在庭审时强忍的眼泪也“夺眶而出”。
“重庆法院和检察院守住了法治的底线。”4月29日,斯伟江回忆说,李庄在得知撤诉之后当庭对法官、公诉人表示感谢。
案例将改变什么
而陈有西认为,这一案例显示,中国律师已经成长为一支理性的重要力量,能够用法律的思辩进行解剖,把矛盾恢复到本来面目进行解决。
李庄漏罪案在庭审之前,经李庄家属委托,辩方组建了史上最豪华的律师团团队,仅在外围提供法律意见的顾问团,由中国法学界声望卓著的法学家江平、张思之,以及法学家贺卫方、何兵、知名刑辩律师陈有西、吴革、许兰亭、李肖霖、张青松、魏汝久10人组成。
核心提示:律师们相信,李庄漏罪案案例对于中国律师制度、刑事诉讼制度的进步将产生积极影响。陈有西说,顾问团成员都是应邀自愿地、免费地为李庄案提供顾问咨询。“这体现了法律人作为一个群体关注国家法治命运的情怀。这在当今中国是很有历史意义的。”
李庄漏罪案现在的结果,杨学林认为是给予了刑辩律师信心,今后在执业过程中将会比较多地进行调查取证和申请证人出庭,这样最大的受益者将是当事人,是那些需要律师帮助的公民。
此外,公、检、法机关在今后的运作中,也可望更加重视司法独立和程序的规范,以及彼此间的相互制约,而不是像以前有些地方的公检法那样,强调配合有余,重视制衡不足。
陈有西还预期李庄漏罪案案例对于中国律师制度、刑事诉讼制度的进步和完善将产生积极影响,甚至可能影响将启动的刑事诉讼法的若干规则的修改。
之前,中国的刑事辩护律师界有一个流行经验是,律师为了自我保护,不要去自行进行调查取证和申请证人出庭。
这与《刑法》第306条不无关系。这一条款规定:在刑事诉讼中,辩护人、诉讼代理人不得引诱证人违背事实改变证言或者作伪证,否则,就构成妨害作证罪。
但何为“引诱”,法律未作详细界定。因此在司法实践中,由于顾虑风险,很多律师不去积极取证和传唤证人,而只能被动地从控方提交的证据中寻找漏洞,难以更有力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现在这种观念应当抛弃了。”陈有西说,“李庄漏罪案这一案例告诉法律界,辩护律师必须取证。律师不取证就根本无法驳证,无法建立自己的辩护体系。”
本网站所有内容、图片仅供参考,不作买卖依据。本网仅为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不代表本网观点。其原创性以及文中陈述文字和内容未经本站证实,对本文以及其中全部或者部分内容、文字的真实性、完整性、及时性本站不作任何保证或承诺,请读者仅作参考,并请自行核实相关内容,购买或投资后果自负。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本网站在此声明,不承担用户或任何人士就使用或未能使用本网站所提供的信息或任何链接所引致的任何直接、间接、附带、从属、特殊、惩罚性或惩戒性的损害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