统计局称中国居民住房月支出111元

2011-05-04 00:44:28 | 作者: 郭一信来源:21世纪经济报道

【编者按】根据统计局公布的2010年国民经济核算中对居民消费支出的统计结果,月均1123元的支出中,每月住房支出仅为111元,排在衣食住行的末位。

核心提示:根据统计局公布的2010年国民经济核算中对居民消费支出的统计结果,月均1123元的支出中,每月住房支出仅为111元,排在衣食住行的末位。

3000元的个人所得税免征额究竟是高是低?

据财政部和国税总局的说法,个税工资薪金免征额标准由2000元提至3000元,预计减少个人所得税收入990亿元,调整后工薪所得纳税人占全部工薪收入人群的比重由目前的28%下降到12%左右。

但这样的方案与公众此前预期的5000元免征额度仍有差距。争议的焦点无非是,作为反映全国各类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和居民收入水平的个税免征额,和现在大家对许多大城市高消费和高通胀水平的直观感受不符。

在中央财经大学税务学院教授梁俊娇看来,当前众多的争议点似乎把个税免征额逐渐拖离了其本质属性,“她认为”,个税免征额的本质应当涵盖日常生活的基本成本。

住房月支出111元争议

国际通行的个人所得税立法原则是:人民的基本生活费用不得征税。而现在3000元的个税免征额是否能够涵盖当前城镇居民衣食住行的基本成本?

按照财政部的解释,3000元个税免征额的计算依据是按照国家统计局的国民经济核算结果,2010年度中国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为1123元/月,按平均每一就业者负担1.93人计算,城镇就业者人均负担的消费性支出为2167元/月。

按平均增长10%测算,2010年城镇就业者人均负担的月消费支出约为2384元,依照这个标准,草案拟将减除费用标准提高到3000元/月。

而导致争议的根本原因,就出在最初的1123元/月这个计算依据上。

根据统计局公布的2010年国民经济核算中对居民消费支出的统计结果,月均1123元的支出中占比最多的前四位分别是食品类月支出400元,交通和通信类支出165元,教育文化娱乐服务类支出136元以及衣着类支出120元。

而每月住房支出仅为111元,排在衣食住行的末位。

且不论每月仅需111元是否就能有地方住,仅各类支出所占比重的排名顺序就已经和公众对于自身消费的感受明显不符。“这显然是让人难以接受的,”梁俊娇表示,“无论是一线城市还是二三线城市,住房居住支出其实都已经占了城镇居民日常开销的大头,这也是造成不同地区消费水平不同的最主要原因。”

而居住消费支出又是怎么算出来的?根据统计局核算司司长彭志龙的解释,国民经济核算中居民居住类支出的算法和CPI中的居住类支出算法不同,CPI中的居住类支出包括水电气、建房和装修、贷款利率和物业费以及房租4大块,而国民经济核算中的自有住房服务消费等于当期发生的房屋维修支出、折旧费、物业管理费之和,略小于CPI的计算范围。

而国民经济核算的住房服务消费中的折旧费,即体现了房租的概念。统计局新闻发言人盛来运此前亦解释,统计局的房租计算中并不体现实际房租市场的变化,而是采用房屋成本折旧的办法。

而在近年来房地产价格一路飙升的情况下,按照多年前较低时候的房产成本价格折旧体现的房租价格,必然会与当下的房地产价格产生较大差异。

“无论是在一线城市还是二三线城市,国家统计局1123元的生活成本标准基本上都可以涵盖最基本的衣、食、行等支出,唯独‘住’则留下一个大缺口,”梁俊娇表示,“3000元的个税免征额是否如实反映了城镇居民住房开支,这就是当前争议点的关键环节。”

发展税前扣除项是关键

广受热议的3000元个税免征额问题实质上并不是高低问题,而是是否包含生活基本成本的问题。而在当前统计方法难以如实反映住房支出,不同地区的居住消费支出又相差较大的条件下,如何计算出一个“放之四海皆准”又能保证覆盖到生活基本成本的个税扣除标准?

对此专家建议,解决问题的思路也许不在免征额本身,而在于设计合理的税前扣除项,“提高起征点并不能真正体现税负公平,各种专项扣除才是实质问题”。

据了解,目前国际上通行的个税扣除制度中扣除项目一般包括成本费用、生计费用和个人免税三部分内容。其中生计费用即指维持纳税人及其赡养人生存所必需的最低费用,是扣除制度的核心内容。世界各国大多根据赡养人口、已婚未婚、年龄大小等因素进行扣除。

中国的个税税前扣除项目只包括按国家比例缴付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基本养老保险金、失业保险金及个人对公益事业的部分捐赠等。而一些其他发达国家如日本等,税前扣除项目已经多达20多种。

“我们现在的税前扣除项目实际上已经包含了医疗、养老等开支,”梁俊娇表示,“将来为什么不能把其他的基本开支纳入免税项目?”

核心提示:根据统计局公布的2010年国民经济核算中对居民消费支出的统计结果,月均1123元的支出中,每月住房支出仅为111元,排在衣食住行的末位。

梁俊娇举例,比如对于棘手的居住消费支出问题,可以考虑将居住消费支出作为一个税前扣除项,即参考目前实行的增值税发票抵扣原理,每月纳税人的应税所得中除了扣除基本的个税免征额外,再根据纳税人提供的居住支出证明,另外扣除该纳税人当月的居住消费支出,最后进行计税。

“这样就可以解决全国各地住房支出不一的问题,未来房地产价格即使有变化也可以即时根据当下的开支来进行抵扣,一定程度上缓解了频繁修改免征额标准的问题,”梁俊娇表示,“而根据当前的住房联网登记信息,掌控居民住房支出的技术障碍也不是非常大。”

“目前税收立法模式很多时候追求的是课税作业的简便,忽略了对纳税人负担能力的考虑,”一位税务专家表示,“过简、过偏、一律实行定额扣除的做法,不能反映纳税人的实际负担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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