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疯人事件”调查

2011-05-06 00:11:10 | 作者: 王思璟来源:21世纪经济报道

【编者按】对于类似精神病的鉴定,我们应该回到医学本身,让精神病的强制收治遵循程序正义。

核心提示:《人民日报》评论称要“让精神病的强制收治遵循程序正义”。正常人“被精神病”法理不容,即使真精神病人,其合法权利同样需要被捍卫。

5月5日,就武汉近期发生的一起引人关注的疑似“被精神病”事件,《人民日报》发文,严正指出:“非经法定程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剥夺他人的人身自由,这是我们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本要求。精神病人也是受法律保护的公民,对其强制收治同样必须通过严格程序,而不能在一种对公众、媒体和家属不透明的环境下进行。”

而此前一天,5月4日傍晚,本报记者却接到武汉另一个“精神病人”打来的电话。这人叫胡国红,自称与妻子程雪都是常年上访人士,他本人因而被鉴定为精神病患者,曾三次被当地派出所送入精神病院。

本报记者掌握的一份20年前的司法精神医学鉴定书显示,胡国红患有“精神分裂症”。

不过,据记者调查发现,这份司法鉴定书的出具过程存在一定程度的程序瑕疵,其合法性、真实性有待进一步证实。

记者同时还看到一份“说明”,上面注明:程雪、胡国红今年不到北京,“街综治办撤离稳控人员,在此期间对胡国红不送精神病院”。落款时间为2011年3月5日。

据程雪说,这是武汉当地街道综合治理办公室负责人写的,这些人24小时监控他们家,以防二人继续上访。

5月4日傍晚接电话后,本报记者前往胡程夫妻家,在胡家门口,被多位不明身份人士阻拦,并试图抢夺记者的手机。这些人乘坐的车子上,即写有“街道办公室”字样。

5月5日,本报记者试图就此事采访武汉市维护稳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副主任强汉生,强汉生本人拒绝接受采访。

迟来的鉴定书

程雪知道自己丈夫是“精神病人”,已是婚后多年。1989年,24岁的胡国红还是武汉江岸车辆厂工人。

对他的司法鉴定书显示,当年1月,胡国红“因未调工资而纠缠班长,班长指使他人用空心铁棍伤其头部,为此住院一月余病愈出院”。

随后,胡国红为此事,开始长期上访。

1994年,胡国红与程雪结婚。2000年12月,程雪前往江岸车辆厂,找该厂王姓书记,希望解决丈夫胡国红被打一事,结果自己当场被打。

武汉市江岸区法院的一份刑事附带民事调解书显示,当天,程雪被该厂保卫处工作人员杜百斤、严长生“无故致伤”,在法院主持调解下,两名被告人向程雪赔礼道歉并赔偿各种损失15000元,程雪“自愿放弃对被告人的指控”。

程雪说,2001年,在这次诉讼中,她听说了一个令自己吃惊的消息。

在闲聊中,一位邬姓代理审判员告诉程雪,胡国红患有精神病。

在多次上访后,2004年,夫妇俩拿到了上述司法鉴定书。

程雪向本报记者出示的这份司法鉴定书写着,胡国红“意识清楚,定向全,斜眼视人,问之能答,回答尚切题”,但“有被害妄想,存在荒谬的特异功能妄想和思维逻辑障碍,智能可。”

最后的分析称,胡国红“被害妄想,情感淡漠,无自知力,符合精神分裂症诊断标准。经检查,脑电图和脑CT检查均无明显异常”。

5月5日,胡国红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回忆,1991年自己被强行送往精神病院时,曾逃脱一次,此后再次被送进医院时,他便对医生说“你们关不住我,我要想出去,飞都飞得出去”。

“就是因为这句话,他们说我有特异功能妄想症。但我只是想表示,自己能够逃离精神病院。”胡国红解释道。

上述鉴定书出具于1991年5月25日。但程雪表示,自己与胡国红在2001年被邬姓代理审判员告知之前,对此均不知情。

鉴定程序之问

本报记者注意到,对胡国红的精神医学司法鉴定书,鉴定的委托人为江岸车辆厂保卫处。

但在武汉精神卫生中心,司法鉴定科的一位人士告诉记者,只有司法机关有权委托精神病的司法鉴定。

据记者查阅现行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卫生部关于精神疾病司法鉴定暂行规定》,该规定第五章《委托鉴定和鉴定书》第十七条这样描述鉴定的委托者:“司法机关委托鉴定时,需有《委托鉴定书》,说明鉴定的要求和目的,并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显然,规定所描述精神病鉴定的委托者,仅指“司法机关”,未提及其他机构。

医学专业的律师陈继华告诉记者,这一暂行规定自1989年8月开始施行,1991年的精神医学司法鉴定应以此为依据。

随后,本报记者咨询数位律师,他们均表示,企业保卫科不属司法机关,应无权进行上述委托。

但陈继华也补充说明,按照当时施行的《公安部关于刑事侦察部门分管的刑事案件及其立案标准和管理制度的规定》,当时的企业保卫部门,可以侦查部分刑事案件,在实际操作中,可能存在委托鉴定的情况。

核心提示:《人民日报》评论称要“让精神病的强制收治遵循程序正义”。正常人“被精神病”法理不容,即使真精神病人,其合法权利同样需要被捍卫。

对这份鉴定的有效性,胡国红和其家人均不服。

一份湖北省公安厅信访处的来访信函显示,程雪等2人,于当年9月7日来访反映,“丈夫因上访,被公安机关以精神病为由送精神病院,要求公安机关出具允许丈夫再做精神病鉴定证明。”

此信函发给武汉市公安局,称“介绍去你处,请洽谈处理”。

然而,之后此事再无下文。

真假病人皆有权利

对“精神病人”胡国红的收治过程,也存在程序上的疑点。

因为多次找车辆厂领导要说法,1991年7月9日,胡国红被送进武汉铁路中心医院外科,当年8月30日方被准许出院。

在这次出院的病历上,对胡国红的诊断为“脑外伤综合症”。

此时,距离胡国红被伤头部已经2年多。

然而,2004年给胡国红的那份精神医学司法鉴定中,却早于1991年的5月25日,已鉴定胡国红患有精神分裂症。

“鉴定为精神病,才送进医院的,病历又写他脑外伤,这不是自相矛盾吗?”程雪问。

胡国红第二次被“送治”,已是17年后。

2008年7月29日,胡国红再次被强行送进了武汉市武东医院,“治疗”

了70天,至10月7日方被准予出院。

程雪说,同时期,自己被当地派出所强行控制在江岸区党校,50多天后才被释放。

根据《武汉市精神卫生条例》,“重性精神障碍者在发病期间,其监护人、近亲属应当送其到医疗机构接受治疗,其监护人、近亲属确无能力送往医疗机构治疗的,精神障碍者所在单位、公安机关、居住地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或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提供帮助。”

数位业内专家告诉记者,按照全国惯例,精神病人的送治,需要患者的监护人或近亲属同意,办理入院手续。

然而,胡国红的这次送治病历显示,他的病史提供者为胡思雄,与其关系为同事;联系人为周德安,工作单位为江岸区政府。

2009年5月31日,胡国红再次被强行送治12天,这次是武汉著名的精神病院六角亭医院。住院志上“主诉(代)”(指患者同事代为叙述的患者症状)一栏里写着“反复上访20年”。

程雪说,胡国红这次被送治期间,她也再次被控制在江岸区党校。

“那些天,我10多岁的儿子都没有人照顾,每天在邻居家这吃一顿那吃一顿。后来他拿着刀去街道办公室,说把我爸妈交出来。我和胡国红才被放出来。”程雪说。

5月5日,记者拨通了胡国红2008年第二次被送进的武东医院周严俊的电话,他是该院精神病部门的负责人。

听到胡国红名字,周严俊立刻说:“你别管了,他住院还是好几年的事了。他住了好几次院,肯定是有病的。”

当记者表示胡国红交谈时意识正常时,周严俊表示:“你懂不懂精神病?不懂就别问了。”

武汉另一起疑似“被精神病”案件的委托律师黄雪涛则指出,社会不应只是关心正常人“被精神病”,即使是真的精神病人,其合法权利同样需要被捍卫。

“对于类似精神病的鉴定,我们应该回到医学本身,让精神病的强制收治遵循程序正义。只有这样,才能最大限度尊重当事人和家属的合法权益、最大限度增加和谐因素、最大限度减少不和谐因素,进而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 ”《人民日报》5月5日发表的评论文章这样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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