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第一财讯:财政部5月6日发布通知称,“十二五”期间,中央财政将继续安排专项资金,对经济欠发达地区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给予奖励,并对奖励资金的管理制定了规范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第一财讯:财政部5月6日发布通知称,“十二五”期间,中央财政将继续安排专项资金,对经济欠发达地区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给予奖励,并对奖励资金的管理制定了规范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根据这份《淘汰落后产能中央财政奖励资金管理办法》,适用于奖励资金的行业,涵盖国务院有关文件规定的电力、炼铁、炼钢、焦炭、电石、铁合金、电解铝、水泥、平板玻璃、造纸、酒精、味精、柠檬酸、铜冶炼、铅冶炼、锌冶炼、制革、印染、化纤以及涉及重金属污染的行业。
办法指出,奖励的门槛根据国家产业政策、产业结构调整等情况逐步提高,例如,炼铁行业2011年的奖励门槛为“200立方米及以上高炉”,2013年的门槛则提高至“400立方米及以上高炉”;电石行业2011年的门槛为“单台变压器容量6300千伏安及以上电石炉”,到2013年则要求提高至“容量 12500千伏安及以上”。
办法还提出,经整改环保不达标的,规模较小的重金属污染企业应整体淘汰。
资金的安排方面,每年3月底前,由省级财政会同工信部、能源主管部门提出计划淘汰且符合奖励条件的落后产能规模、具体企业名单以及计划淘汰的主要设备等,由财政部、工信部、国家能源局审核下达奖励资金预算,并对对地方落后产能实际淘汰、奖励资金安排使用等情况进行专项检查。
办法还强调,奖励资金必须专项用于淘汰落后产能企业职工安置、企业转产、化解债务等淘汰落后产能相关支出,不得用于平衡地方财力。
根据该办法,奖励资金由地方统筹安排使用,但必须优先支持淘汰落后产能企业职工安置,剩余资金再用于企业转产、化解债务等相关支出;优先支持通过兼并重组淘汰落后产能的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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