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6日,湖北省官方媒体的消息称,湖北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全国舆论关注的“徐武”事件,省委主要负责同志已经批示并要求有关部门组成联合调查组,即日赴武钢调查。
同日,新民周报记者公布的一份材料显示,在徐武父母被武钢方面带走2天2夜并秘密商谈后,双方已达成初步“和解协议”,包括7项条件。其中包括给徐武经济补偿、换工作以及介绍对象外,第7项条件耐人寻味,为“没有明确文字”。与此同时,徐武父母一反最初向媒体求助的态度,开始保持沉默,称相信事情会在数日内得以解决。
这似乎重演了近年来中国多起备受关注的公共事件的路径,比如邓玉娇案、“李刚门”、钱云会案等,他们一个共同的演变模式是:媒体报道、公众关注、地方政府施压、当事人被迫接受解决方案并要求保持沉默。
如邓玉娇在案发后被安排了电视台的工作,分配了一套房子;钱云会的儿子则获得了巨额赔款,他们从此沉默。李刚门的受害者也被要求签署了一项赔款协议,附带条件是不接受任何媒体采访。
与上面所提到的个案有所不同的是,徐武事件是一件更典型的公共性事件,它直接暴露出制度漏洞,而不仅仅是个人的不幸及背景分析。在中国有许多公开报道访民“被精神病”的案例后,以“私下和解”的方式处理会再次错过一次纠正机制的良机。
站在公共的角度看,此案投入巨大的媒体资源,也带来更多法律上的公共讨论,包括人民日报、中央电视台等中央媒体都提出质疑,如果不通过公开的司法途径解决,并从中发现并弥补立法或制度漏洞,这不仅是巨大的社会资源浪费,更是正常社会下政治反馈机制的瘫痪,因为它意味着立法以及执法部门对立法漏洞与程序正义视而不见。
显而易见,这是一种导致恶性循环的反馈机制,并会不断流失政治信用资源。因为这种不通过正常机制解决的事件破坏了机制的信用与权威,并鼓励各种自认为受到伤害的人以非机制性的程序与手段寻求正义,这显然会越来越提高他们做出反应的惨烈程度,比如自焚、暴力或其他破坏社会稳定的方式。
事实上,通过媒体对徐武事件的调查可知,相关法规的缺位是类似“被精神病”、“被强行收治”案例高发的根本原因。中国早在1985年就启动了精神卫生法的立法,历经26年,至今未拿出能提交全国人大审议的草案,只有一些城市独立制定了相关条例或规章。
在2010年,武汉通过了《武汉市精神卫生条例》,其中规定,“重性精神障碍者在发病期间,其监护人、近亲属应当送其到医疗机构接受治疗,其监护人、近亲属确无能力送往医疗机构治疗的,精神障碍者所在单位、公安机关、居住地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或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提供帮助。”
然而,条例中“重性”的鉴定标准是什么?由谁鉴定?单位与公安机关“提供帮助”的权限如何界定?送往医疗机构后,治疗多久?均无说明。这种立法缺失与地方条例的模糊性为一些基层政府提供了很大的自我界定空间。
近年来,正是由于这些立法缺失与模糊才屡屡发生“被神经病”的案例。这种情况不应该继续下去了,我们希望徐武事件能够推进精神卫生的立法,防止此类悲剧继续发生,这也是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要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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