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立军撰文谈打黑 呼吁引入“有组织犯罪”概念

2011-05-11 17:14:00 | 作者: 来源:《财经网》

【编者按】从法律、社会、心理等视角正确解构黑社会组织犯罪,探究其社会“病灶”,寻求社会整体控制的路径,助推社会平稳走出转型期,是国际社会面对一个重大的课题

  【《财经》综合报道】 5月10日,中国共产党新闻网发布了中国有组织犯罪对策研究中心主任、重庆市公安局局长王立军原发表于《红旗文稿》的署名文章《对黑社会组织犯罪的打击与治理》。全文如下:

对黑社会组织犯罪的打击与治理

王立军

  从法律、社会、心理等视角正确解构黑社会组织犯罪,探究其社会“病灶”,寻求社会整体控制的路径,助推社会平稳走出转型期,是国际社会面对一个重大的课题。

  黑社会组织犯罪——毋庸讳言的社会存在

  从犯罪社会学上讲,犯罪,就是社会个体对社会规则的违背和破坏。

  随着分工与合作的细密化发展,政府对整个社会的精细化管理及控制力日渐加强。传统通过“孤立的个人”实施犯罪对抗政府管控,难度越来越大,成本越来越高。为降低犯罪成本、提高行动回报,犯罪“有组织化”成为一种选择。犯罪团伙充分利用社会特别是转型社会政府控制力局部偏弱、经济体制新旧交替尚不完善等“有利时机”,迅速完成资本原始积累,发展壮大为黑社会组织。马克思在《资本论》中评论资本家追逐利润:有50%的利润,它就会铤而走险;为了100%的利润,它就敢践踏一切人间法律。用这句话形容黑社会组织对经济利益的疯狂攫取,也是十分恰当的。

  如果将黑社会组织犯罪视为现代社会的“毒瘤”,那我们在治理上就应当有三个层次渐次往深的思考和应对:最低层次,“肿瘤”已经存在,必须切除;中间层次,康复病变区域,防止同个部位再次出现;最高层次,全面分析病理,防止其他部位再次出现。换言之,社会治安是社会矛盾的综合反映,有效治理黑社会组织犯罪,必须坚持及时性、整体性、长期性原则,坚持打早打小,做到整个社会“一个声音、一个动作、一盘棋、一个目标”,兼从政治、经济、社会、文化等多个方面同步施策,整体施治,着力提高整个社会的“免疫力”。

  黑社会组织存在形态——从量变到质变的累积嬗变

  黑社会组织的滋生蔓延是一个从量变到质变的累积嬗变过程。以是否渗透公权为根本标准,同时结合组织结构、暴力色彩、势力范围、财力大小等四大要素,可以将黑社会组织的嬗变过程划分为三个阶段:简单暴力阶段、依附寄生阶段和渗透共生阶段。当然,在条件充分时,也会出现跳跃式发展,甚至突变式一步到位。三个阶段虽然形态及特征表现各有不同,但最大化追求经济利益是其共同目标。其中,寄生与共生两个阶段与公权紧密联系,是黑社会组织发展的中高级阶段。

  多数黑社会组织囿于其组织骨干的个人素质、组织实体的经济实力等诸多因素,都停留在简单暴力阶段。该阶段黑社会组织成员以青少年、无业人员为主,文化水平较低,组织规模较小,结构相对松散,主要通过地缘、业缘、血缘等关系纠集在一起。犯罪暴力色彩浓厚,但隐蔽性并不强,往往通过明火执仗地实施抢劫、抢夺、聚众斗殴、寻衅滋事、故意伤害等犯罪行为,控制、垄断相对固定的势力范围,比如建筑、运输、餐饮、娱乐等与民生密切相关的行业,处于起步阶段,财力并非足够雄厚。翻开世界各国“打黑”记录,该阶段黑社会组织每一个案件基本上都写满暴力,充斥着血腥的暴力色彩。

  从国际上看,黑社会组织通过简单暴力阶段完成“资本”原始积累,拥有较为雄厚的财力后,为追求更大的经济利益,同时降低犯罪成本,便转而积极“寻租权力”,向政治领域渗透。该阶段黑社会组织在组织化程度、经济实力和势力范围上都较之简单暴力阶段有了质的提高,血腥暴力色彩也有所下降。其中,突出注重通过行贿、暴力威胁、信息敲诈等手段拉拢腐蚀国家工作人员,寻求“保护伞”,编织关系网,通过依附寄生、占有利用公权资源攫取经济利益,是其最重要的特征。犯罪组织披上公司、企业等经济组织外衣,组织骨干冠以董事长、总经理、行业协会负责人等职务及身份,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在这一阶段也开始出现。

  随着经济实力的继续壮大,犯罪组织不再满足于对公权的依附寄生状态,开始谋求从“他人打伞”到“自己打伞”。该阶段黑社会组织经济实力足够雄厚,组织结构十分严密,势力范围急剧膨胀,非暴力、冷暴力特征凸显。其中,通过在公权机关推出代理人,利用代表民意的身份直接参与资源分配,甚至运用其影响力向政府施压,影响司法活动,是其最重要的特征。这一时期的黑社会组织,犯罪活动的隐蔽性、欺骗性及组织头目的“两面性”都很强,犯罪领域也开始向高科技、高附加值的金融和经济领域转移,如股票交易、社会公共事业和国际贸易行业等。

  社会转型——黑社会组织犯罪加速滋生的温床

  从世界范围看,在社会转型阶段,往往由于经济自由与国家干预之间的平衡不力,导致贫富差距不断扩大,从中分化出来的社会游民阶层成为黑社会组织源源不断的后备军。19世纪末,美国加快了工业化、城市化进程,部分来自意大利西西里的“淘金者”沦落为无业人员、破产者等社会游民阶层,迅速结成团伙发展为美国特色“黑手党”。

  社会的快速转型,政治、经济、社会、文化等方方面面太多“辞旧迎新”的未可知问题,考验着政府对整个社会的管控能力。政府在转型期中角色定位的模糊和相关制度的缺失,导致政府对整个社会架构的控制力与社会发展实际要求之间差距明显,公共权力对社会底层日益细密的“末梢神经”鞭长莫及,黑社会组织见缝插针,形成对局部社会的非法控制。20世纪初,意大利政府控制力弱化,黑手党迅速在西西里岛成为“国中之国”。

  黑社会组织不只是一种经济现象,也不能简单看成政府控制弱化的结果,它也是文化冲突的产物。转型社会的开放性使社会地域文化、外来文化和传统文化相互交织、激烈碰撞,为黑社会组织提供了丰厚的精神养料。20世纪60年代,台湾社会急剧转型,社会文化由封闭、单一型向开放、多元型转变,“四海帮”、“竹联帮”就在这一时期迅速蔓延壮大。文化是一种环境性因素,它在黑社会组织的滋生和成长中所起到的作用,永远都只是外因。

  引入有组织犯罪概念——中国刑事法制一大急务

  《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下称《公约》)第2条对有组织犯罪集团作了专门定义,从内涵比较上来看,《公约》有组织犯罪集团包括、但不仅限于黑社会性质组织。我国《刑法》将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行为规定为“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却对参加那些不属于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的有组织犯罪集团没有进行规定。特别要强调的是,有组织犯罪集团既采用暴力手段,也采用非暴力手段,我国现行《刑法》规定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暴力性是其重大特征。而随着犯罪手段智能化的日益增强,黑社会性质组织对暴力手段的依赖性必将日趋减弱,从这个意义上说,《刑法》对犯罪手段“非暴力化”发展趋势要有前瞻性预见性。因此,引入有组织犯罪概念,将我国现行《刑法》中“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改为“参加有组织犯罪集团罪”,同时将“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乃至“参加黑社会组织”分别作为本罪的一个加重情节,并提高该罪的法定刑,增设财产刑,既是贯彻《公约》精神的需要,更是适应犯罪手段“暴力弱化、智能强化”发展形势,全面、及时、有效打击有组织犯罪行为,体现刑事立法针对性和前瞻性的必然要求。

  中国社会转型期惩治有组织犯罪的立法和司法,必须具有前瞻性、针对性和系统性。刑事立法方面,以打击洗钱犯罪为例,如何适应打击日趋猖獗的有组织犯罪洗钱活动的刑事司法实践需要,接轨反洗钱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相关规定,适时拓宽洗钱罪上游犯罪范围,并加大对金融机构的管制和监督力度,建立健全金融机构强制申报制度,做到清楚记录每一笔账款的来源、流向及目的,便于事后侦查起诉、扣押及没收犯罪所得,都亟需思考和积极落实。刑事司法方面,包括证人保护、“污点证人”制度、帮助和保护被害人、特殊侦查制度和司法协助等方面,都需要不断加以完善。

  市场经济“良法善治”——让有组织犯罪无缝可钻

  有组织犯罪最重要的特征和条件就是雄厚的经济实力,因此,转型社会有效抑制有组织犯罪的滋生成长,就必须在经济领域采取切实有力的措施,着力推动实现市场经济“良法善治”,严密市场经济制度体系,让有组织犯罪无缝可钻。

  首先,要加强市场经济立法,始终做到有法可依。市场经济发展到哪里,规范和调控的法律就应跟进到哪里。在立法资源相对有限的现状下,要注重突出重点,加快有组织犯罪活动频频“染指”的重点领域和重要环节立法工作,比如房地产、交通运输、餐饮、娱乐、各类专业市场等重点领域和资格资质审查、招投标、审计等重大环节,杜绝权力特别是关键岗位权力过于集中的现象,切实提高政府工作透明度。其次,要提高立法质量,突出保护公民权利,特别要避免出现只要法律法规数量、牺牲立法质量的问题。制定“良法”,必须符合经济社会发展客观规律要求,坚持公民权利与义务、国家机关权力与责任相统一的原则,必须严格履行立法程序,让法律切实体现国家意志和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让国家牢牢掌控与民生息息相关领域的绝对“社会管理权”。最后,要确保法律实施的正义性。法律与其说是制定的,不如说是被实践的。在法律实施过程中,要通过有效监督,将立法宗旨体现到执法、司法的每一个程序特别是每一个“自由裁量”中去。

  尤其值得注意的是,要通过完善立法,针对有组织犯罪“公司化”、“企业化”倾向,突出抓好经济组织建设。要严格审查公司、企业及其他经济组织成立的条件和资格,严格监控公司、企业及其他经济组织的经济运行过程,在适时跟进中对其“越轨”行为做到明察秋毫,同时,培育并充分发挥基层行业、协会的作用,及时收集、掌握各类经济组织运行情况,特别是某些“企业文化”向有组织犯罪“亚文化”异化变质的迹象。

  同步推进经济建设与社会建设——抑制有组织犯罪本源之策

  转型社会有效治理有组织犯罪,还是要在继续加强经济建设,增加社会总财富即做大“蛋糕”的基础上,加快推进以保障和改善民生为重点的社会建设,分好“蛋糕”,保持经济建设与社会建设的同步推进。

  社会公平让人们对现实社会给予更多的理解和认同。必须深化完善分配制度,找准社会发展和社会公平的契合点,处理好效率和公平的关系,控制因制度问题带来的贫富分化。实现社会公平,达到“均无贫、和无寡、安无倾”的社会效果,不仅仅是结果的公平,更重要的是要保障各阶层居民享有平等的机会,其中最基础的是实现教育资源和教育机会的公平。

  合理的社会结构,是抑制犯罪包括有组织犯罪的基本前提。要针对中国独特的区域、城乡、贫富等三大差距共存现状,坚持“补低、扩中、调高”的基本政策取向和思路,健全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制度,通过税制改革、税务法制完善,调节过高收入。

  推动形成法律框架下的多元主体社会管理格局,是转型社会的客观要求。要正确处理政府、市场和社会三者之间的关系,合理定位政府职能。同时,针对行政资源客观有限的情况,促进社会组织发展,加强政府与社会组织之间的分工、协作以及不同社会组织之间的相互配合。重点是加强基层政权建设,强化基层组织管理工作,牢牢掌握基层社会管理权,铲除有组织犯罪萌芽可资利用的土壤。

  文化润其内,养德以固本。要紧紧围绕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建设,加大先进文化宣传力度,增强先进文化的影响力和人民群众对先进文化的认同感,通过强化主流文化,将多元的价值观纳入主体社会价值体系,从而控制犯罪心理形成,防止犯罪行为外化。同时,要加大对传媒产品的审查和文化市场的监控力度,阻止腐朽、反动文化产品的传播。

  (作者:中国有组织犯罪对策研究中心主任、重庆市公安局局长)

  原文地址:http://theory.people.com.cn/GB/82288/143843/143844/14596548.html

【作者:《财经》综合报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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