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正制定“强制没收违建房改建保障房”实施办法

2011-05-13 22:52:00 | 作者: 来源:《财经网》

【编者按】石家庄政府表示,《意见》提出“强制没收改建保障性住房”,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提出的

  【《财经》综合报道】 新华社消息,针对日前引起强烈反响的“强制没收违建房作为保障性住房房源”问题,石家庄市政府新闻办13日傍晚召开保障性住房建设新闻发布会,市政府副秘书长宋国宏对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情况作了介绍。特别指出,目前“强制没收违建房作为保障性住房房源”只是明确了方向性原则,还需要并正在制定配套的、可操作的实施办法。

  今年4月石家庄市政府出台的《关于加快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实施意见》提出强制没收改建保障性住房。在城市规划区内,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影响城市规划的,由市及县(市)、矿区人民政府予以没收。没收的住宅用房可作为保障性住房,产权归政府所有;没收的其他建筑物、构筑物,通过拍卖,所得收入全部用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

  对此,宋国宏说,《意见》提出“强制没收改建保障性住房”,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提出的,是与《石家庄市城市规划违法建设案件处理办法》等文件相配套的,只是针对个别不能拆除、依法需没收实物的违法住宅项目而言。并且,目前只是明确了这一方向性原则,还需要并正在制定配套的、可操作的实施办法。对于小产权房这一各地普遍存在的历史性遗留问题也不在上述范围之内,石家庄市将依据国家有关政策法规,通过不断完善城中村改造政策,在条件具备的情况下逐步加以规范。

  宋国宏介绍,近几年特别是2008年城镇建设三年大变样开展以来,石家庄市始终坚持加快建设与规范管理两手抓,先后出台了《石家庄市制止违法建设暂行办法》、《城市规划违法建设案件处理办法》等一系列规范性文件,明确规定“对违法建设案件应拆尽拆、先拆后罚”;对“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划进行建设的,无法采取改正措施取消对规划实施影响的,规划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没收实物或违法收入”,并对处罚数额和处罚程序都做出了详细具体的规定。

  针对个别城中村出现的违法建设行为,近两年制定了《关于进一步加快城中村改造的实施意见》、《关于进一步落实石家庄市区预留发展安置用地政策的实施意见》等12个规范性文件,通过完善规章、严格程序、规范管理,项目建设管理得到显著加强。

【作者:《财经》综合报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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