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12日公布了关于公开征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为进一步保障参保人员权益,征求意见稿对基本养老保险缴费不足15年人员的待遇作了进一步细化,将可续可转可退。
可续可转可退
征求意见稿第三条规定,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15年的,可以延长缴费至满15年。社会保险法实施前参保、延长缴费五年后仍不足15年的,可以一次性补缴至满15年。
对于社会保险法实施后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未继续缴费或者延长缴费后累计缴费年限仍不足15年的人员,征求意见稿第四条规定,可以申请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
另外,对于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不愿意延长缴费至满15年,也不愿意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人员,可以申请将其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此外,征求意见稿规定,《社会保险法》实施前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缴费不足15年的人员,已经一次性领取养老保险待遇并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不再办理一次性补缴或者延长缴费手续。
余额可全部继承
征求意见稿第一条规定,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前离境定居的,其个人账户予以保留;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
同时,明确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死亡的,个人账户中的余额可以全部继承。
草案还明确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的具体办法,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跨省流动就业的,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基本养老金分段计算、统一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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