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原审判决定罪准确,量刑适当,程序合法,故裁定驳回药家鑫的上诉,维持原判,并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财经》综合报道】 备受关注的药家鑫案二审5月20日上午9点在陕西省高院开庭审理。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驳回药家鑫上诉,维持一审死刑原判。法庭没有采纳药家鑫辩护律师提出的“激情杀人”辩护。
央视网新闻社区中心记者孙媛媛随后在其微博发布照片,称庭审消息传出法庭后,法院外等待消息的群众放起了鞭炮,并称,“此图中的鞭炮为张妙的村中友人为庆贺维持原判所点燃”。
张妙的律师王勇对孙媛媛表示:“按照相关法律程序,二审为终审判决,判处死刑立即执行,按照法律规定应报最高人民法院进行死刑复核。死刑复核周期依据具体情况而定,现在不知道确切时间。”药家鑫的律师路刚,没有接受媒体采访。
据孙媛媛称,药家鑫今天戴了一副眼镜,以往出庭时没有戴过。
2010年10月20日,西安音乐学院大三学生药家鑫撞人并连刺八刀刺死伤者,经媒体披露后成为舆论焦点。2011年4月22日,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药家鑫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药家鑫不服,以其罪行并非极其严重,系初犯、偶犯,且有自首情节,应依法从轻处罚为由提出上诉。陕西省人民检察院认为,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药家鑫故意杀人犯罪的动机极其卑劣,手段特别残忍,情节特别恶劣,罪行极其严重,其上诉理由和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均不能成立,建议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一审认定药家鑫故意杀人犯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药家鑫开车撞倒被害人张妙后,为逃避责任将张妙杀死,其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
药家鑫在作案后第四天由其父母带领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构成自首。
但药家鑫开车将被害人撞倒后,为逃避责任杀人灭口,持尖刀朝被害人胸、腹、背部等处连续捅刺,将被害人当场杀死,其犯罪动机极其卑劣,手段特别残忍,情节特别恶劣,属罪行极其严重,虽系初犯、偶犯,并有自首情节,亦不足以对其从轻处罚。对其上诉理由及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
陕西省人民检察院的意见正确,予以采纳。原审判决定罪准确,量刑适当,程序合法,故裁定驳回药家鑫的上诉,维持原判,并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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