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物卡实名制注定仍是一场浮云

2011-05-26 18:13:00 | 作者: 来源:《财经网》

【编者按】不铲除腐败的根基,这种头痛医头、脚痛医脚的反腐,注定又是一场隔山打牛般的义演,一次堂吉诃德式的挑战

  【财经网专稿】记者 樊沙 购物卡实名制规定一出,5月26日商业连锁类股票下跌1.46%,情理之中。但市场或许过虑了,不铲除腐败的根基,这种头痛医头、脚痛医脚的反腐,注定又是一场隔山打牛般的义演,一次堂吉诃德式的挑战。

  根据Wind资讯统计,申万百货零售和连锁超市类53家上市公司,截至2010年底预收账款总额为346.5亿元人民币,是其短期借款的1.5倍,有趣的是,其中52家公司的长期借款整齐划一,都是0。发行购物卡已是商业企业的主要融资渠道,这种筹资方式不仅零成本,而且每年还有利息收入。

  此外,上述公司预收账款总额占其总资产总额比例为13.5%,平均毛利率略低于20%,而它们的整体ROA水平为5.2%。如果预收账款大幅下降,对它们当然影响巨大。但这种情形几乎不可能出现。

  任何具备常识的中国人都能联想到,银行卡实名制并没有杜绝腐败官员的灰色收入进出银行,实银行卡实行实名制以来查处的腐败官员,从来不缺来历不明的巨额存折和银行卡。

  任何具备常识的投资者也都能联想到,银行卡实名制既然没有遏制腐败,当然也没有影响到银行业的存款增长和业绩。

  在此,不妨回顾一下20年来中国整治购物卡的历程:

  1991年,国务院办公厅发布了《关于禁止发放使用各种代币购物券的通知》,要求“已发放尚未使用的购物券,一律停止使用,由发放单位立即收回销毁”。

  199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印制、发售代币票券,以代替人民币在市场上流通。若发现这些违法行为,将处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1998年12月,国务院纠风办公室以下达紧急通知的形式规定,“禁止印刷、发售、购买和使用各种代币购物卡”。

  2000年,《人民币管理条例》再次规定:“各类购物券、代币券等都是违法行为。”

  2001年1月,国务院纠风办、国家计委和中国人民银行三部委联合正式下发《关于严禁发放使用各种代币券、卡的通知》,再次重申禁令,并要求已经发放购物卡的单位必须在2001年2月28日前妥善处理。

  2011年4月,温家宝总理在国务院第四次廉政工作会议上明确提出,要重点整治查处收送礼金问题,对收送各类有价证券、支付凭证和商业预付卡的,以收送同等数额的现金处理。

  可以说,购物卡在中国正是在重重禁令的伴随下不断壮大的,直接查禁都无济于事,更遑论这回还通过实名制间接承认了它的合法性。

  存在即合理,如今,曾经三令五申禁止的购物卡在零售业、餐饮业、服务业、娱乐业等行业,都渗透到了人们生活的方方面面,如电信、集邮、公交、购物、餐饮、娱乐、保健、洗浴、旅游、加油等,名称更是花样百出。

  当然,《意见》一出,发卡人挪用、挤占预付资金的行为多少会受到遏制。此外,在最终效果出来前,投资者终究会担心反腐的影响,给商业零售企业一个反腐估值折价。

  (证券市场周刊供稿)

  

【作者:【财经网专稿】记者 樊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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