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国家外汇管理局5月27日发布通知,自6月1日起取消和调整部分资本项目外汇业务审核权限,并调整部分贸易信贷管理措施。
第一财讯:国家外汇管理局5月27日发布通知,自6月1日起取消和调整部分资本项目外汇业务审核权限,并调整部分贸易信贷管理措施。
根据外管局通知,取消贸易信贷登记管理中的延期付款超期限登记核准,企业在进口报关单海关签发日期120天(含)后办理延期付款提款登记的,无需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超期限登记核准手续,贸易信贷登记管理系统不再对其进行特殊的红色标记处理。
同时,取消贸易信贷登记管理中的预付货款退汇核准。企业预付货款发生退汇的,可直接登录贸易信贷登记管理系统办理注销手续,并按经常项目外汇管理相关规定办理退汇资金的入账等手续。
取消减持境外上市公司国有股份所得外汇资金划转至全国社保基金备案,减持境外上市公司国有股份所得外汇资金划转至全国社保基金,授权外汇指定银行直接办理。
管理措施调整方面,外管局授权各分局、外汇管理部按照现行对外担保管理规定,为辖内注册的外汇指定银行(明确规定由总局核定指标的除外)核定融资性对外担保余额指标,并将指标核定情况逐笔向总局报备。各分局按季度向总局报送辖内担保人对外担保余额指标执行情况。
此外,外管局还将贸易信贷项下预付货款基础比例从30%提高到50%。
外管局表示,上述措施是为进一步减少行政许可项目,促进贸易投资便利化,稳步推动人民币资本项目可兑换进程。
同时,外管局还宣布,为明确管理原则和适用中的相关问题,简化操作流程,下发《境内居民通过境外特殊目的公司融资及返程投资外汇管理操作规程》(下称“操作规程”)。
该操作规程将于7月1日起执行。外管局在规程中针对境内居民个人特殊目的公司(SPV)外汇登记、变更事宜,以及设立、并购境内企业外汇登记等多方面进行了规范。
为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进一步完善创业投资政策支持体系,外管局在2005年颁布了《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居民通过境外特殊目的公司融资及返程投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而新的操作规程则是为了明确该文件管理原则和适用中的相关问题,简化操作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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