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0万在中国工作的外籍人士,将逐步纳入中国的社保体系。
5月30日,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下称“人社部”)举办的《社会保险法》说明会上,人社部社保中心副主任徐延君表示,人社部正抓紧起草外国人在华就业参保细则,将对外国人参加社会保险的基本原则、适用范围、参加险种、待遇领取等做出明确规定。
今年7月1日起实施的《社会保险法》第九十七条规定:“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就业的,参照本法规定参加社会保险。”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行政法室一位负责人向本报记者解释说,此条中的“参照”,是指原则上依照《社会保险法》执行,但允许有所变通。在没有变通规定时,外国人应当依照本法参加社会保险。
60万外国人如何加入中国社保?
是否强制?
目前,企业大多为外籍员工缴纳商业保险,如果没有强制规定,这些企业不会轻易选择社保。
据和华利盛律师事务所律师程强计算,以上海社保缴纳基数上限11688元计算,外籍员工个人每月将最多缴纳1285.68元人民币,而企业则最多为每位员工支付医保、养老、工伤、失业和生育险费用4324.56元人民币。
据接近人社部人士介绍,对外籍人士征收社保,涉及到与其他国家的双边关系,往往采用双边协议来处理相关问题。
为了避免工作人员在本国和就业国重复参加社会保险,中国与德国、韩国曾经签订过社会保险方面的协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与德意志联邦共和国社会保险协定》,中国与德国养老保险协定从2002年起就开始生效。
按照协议规定,在中国就业的德籍人员,需要提供由德国征收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或联邦职员保险局出具的参保证明,否则需要在中国缴纳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
从协议的字面意义上理解,为德籍雇员缴纳社保是强制性的,“但很多地方社保局也没有强制执行,大部分公司没有缴纳。”一位曾做过相关调研的法学界人士告诉记者。
上述接近人社部人士透露,针对外籍人士的新征收办法,会借鉴德国的先例和经验,但是受访的专家认为双边协议仍然存在很多问题。
“目前我国只与德国和韩国2个国家签署了社会保障双边互免协议,协议本身还存在规定数量少且执行不规范的问题。” 中国社会科学院劳动与社会保障研究中心主任王延中告诉记者。
清华大学公共管理学院教授杨燕绥则认为,中国和外国之间有关社会保险的双边协定是适用的一大前提。中国和外籍职工国籍国只有签订协议,对社保的缴费、转移、携带、分段计算做出衔接性规定,才能使外国人参加中国社会保险真正落定。
在她看来,在没有相应制度安排的情况下,中国政府不能强迫外籍人士加入中国社保。
据程强律师介绍,2009年上海就出台了外籍人士缴纳社保的规定,但不是强制执行的,如果外籍人士和公司均同意,缴纳社保就是可行的,若有一方不同意,就可以不缴纳。
“不要说外籍人士,国内实际上也没有强制缴纳,在很多地区社保本仍然没有实现统一,外籍人士肯定是要放在之后的,不会全国性强制,最可行的办法是选择一些条件比较成熟的城市试点。”程强告诉记者。
本报记者了解到,中国欧盟商会在获悉此事后,已经致函中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要求将外籍员工缴纳保险设定为可选条款。
据全国人大法工委人士介绍,一旦对外籍人士缴纳社保做出变通规定时,外国人参加社会保险将按照变通规定执行,这些变通规定包括《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有关社会保险的双边协定,变通的内容包括是否需要参加社会保险以及参加哪几项社会保险。
个人账户能否带走?
对于现阶段的社保体系,杨燕绥认为,还不是外籍员工想加入就能加入的问题,因为“如果外国人所在国家跟中国没有双边协议,无法解决转移接续等一系列问题,社保的钱交了之后拿不走,对于个人和企业而言都是损失。”
按照已经签署的双边协定,只要符合我国法定退休年龄(男年满60岁,女年满55岁),且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以上的外籍人士,可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5年但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则需要一次性支付其个人账户养老金累计储存额。
根据中国与德国、韩国的协议,上述两国人员解除劳动关系离境时,要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封存手续。
终止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关系后,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蓄可一次性支付给本人,此前缴纳的失业保险费不予退还。
上述情况仅限于缴纳年限满15年或不满15年就退休的德韩籍人士,而未满缴费15年的外籍居民可以继续缴费到15年,或者转入其他保险形式,而取消了一次性以现金方式取出养老保险金的做法。
但实际上,众多外籍人士在华工作往往不足15年,对于这些外籍员工是否意味着离境之前同样不能将个人账户中的资金提取。
按照目前上海的做法,若外籍员工参保后,在达到退休年龄前,提前与上海企业终止劳动关系并离境的,可申请办理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手续,并将其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如果不允许外籍人士在离境前提取其所缴纳的养老保险费用,那么外籍人士缴纳养老保险的积极性将会大大受到影响。”程强告诉记者。
杨燕绥指出:“直接适用《社会保险法》,让外国人和中国人一样缴纳社保,钱存进去,没什么问题,但当外籍人士离开中国之时,怎么把钱带走?他所要去的国家如何接受之前在中国缴纳社保账户里的资金?”
如果这些问题不解决,将来外国人可能会就社保转移接续遇到的障碍进行维权诉讼。杨认为,这一规定只适用于在中国当地签订劳动合同的外国员工,对于海外临时调派人员,则适用其所在国籍的社保规定更为适合。
王延中也表示:“对于具有自我储蓄性质可以随身携带的个人账户的缴费,在没有协议的情况下,外国人可以参与中国社保,但其中还涉及到的技术问题是,当其离开中国之时,中国政府给予其税前列支等税收优惠是否应该退回。”
60万外国人如何加入中国社保?
王建议,解决这个问题要加快与跨国劳动者社会保障国际公约的衔接步伐。自上世纪20年代以来,特别是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国际劳工组织针对跨国劳动者在国际间流动所涉及的各种问题,制定了许多国际劳工公约。这些公约对跨国劳动者社会保障方面做出了明确而具体的规定。我国可以选择一些适合我国需要的国际劳工公约逐步加以批准。
国民待遇与成本控制
在劳动力成本上升之际,为外籍员工缴纳社会保险将进一步推高企业成本。
今年5月份,中国欧盟商会发布了迄今为止规模最大的一次在华企业商业信心调查的结果,高达66% 的受访欧洲企业认为,不断上升的人力成本是留住在华人才面临的最大挑战,而在2010 年这一数字仅为 52%。
劳动力成本是在华企业的热门话题之一,工业品和服务行业的公司面临的压力最大,73% 的受访企业表示,他们对未来两年的劳动力成本持悲观态度。
欧盟商会抱怨近年来欧洲企业在华经营的环境越来越差,中国政府制定的政策对在华外资企业愈加不公平或更为歧视。这一次他们等来了“同等待遇”。
“单纯从成本角度来讲,商业保险肯定比社会保险要低,社保的优越性在于统筹整个社会的保险体系,商业保险没有强制性,外籍员工如果没有购买,他的福利是没有保障的。统筹进来之后,能够让外籍员工和中国员工享受到一样的福利待遇。”程强律师告诉记者。
杨燕绥指出,这一规定并不是只影响外企,同样也影响有外籍员工的中国企业。以养老保险为例,如果按照社保法规定,要求企业为外籍员工缴费,员工个人需要缴纳8%费率,个人收入下降,企业缴纳20%费率,企业成本上升。
从长远来看,伴随企业全球化发展,各国社保必须解决对接问题,中国应该加紧制定相关细则,同时大力推进与别国签订双边协议。
去年全国人大常委会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人社部副部长胡晓义表示,随着越来越多的外籍人士到中国就业,社会保险的法律以及相应配套行政法规没有也不应该把他们排除在外。如果排除在外的话,对一个企业或者一个单位来讲,实际上是对内部员工不平等的待遇和不平等的规则,因此在法律上也应该公平对待,给予外籍员工国民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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