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济南黄河大桥早在1984年就开始收取车辆通行费,收费年限已经超过我国东部地区最高25年的收费期限
【《财经》综合报道】近日,互联网上出现一份“路桥费排行榜”,浙江台州椒江大桥、河南郑州黄河公路大桥、济南黄河大桥等跻身前列。其中,济南黄河大桥早在1984年就开始收取车辆通行费,收费年限已经超过我国东部地区最高25年的收费期限,但相关负责人称,黄河大桥收费有据可依,合理合法,要想取消收费,只能通过政府回购解决。
济南黄河大桥目前为上市公司山东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所有资产。1999年12月,山东省政府授权省交通厅与山东基建股份有限公司(2006年更名为山东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签订协议,授予山东基建股份有限公司收取该桥车辆通行费等特许权,收费期限从1999年11月16日至2017年11月15日。
但我国《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经营性公路的收费期限,按照收回投资并有合理回报的原则确定,最长不得超过25年。国家确定的中西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经营性公路收费期限,最长不得超过30年。
“路桥费排行榜”曝光后,有济南市民致电媒体希望取消黄河大桥目前收取的相关费用。但山东高速集团表示,山东省人民政府2011年1月下发的全省收费公路收费站目录中,济南黄河大桥收费站仍为普通路桥收费站,运营管理单位为山东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收费站收费是按规定执行。
山东高速集团在接受济南日报采访时称,“根据规定,公司还有6年经营权。从公司角度来说,我们的收费是合理合法的。2009年我们曾向济南市政府建议通过回购或者资产置换的方式,收回黄河大桥的经营权,没有达成一致。”
但有关法律人士表示,“法不溯及既往”原则针对的是民事行为,是解决私权利的问题。省政府、原交通部授权山东高速股份收取通行费,是一项具体的行政行为,是在行使公权力,且该行为是连续发生的,到现在也没有终止,不适用这一原则。此外,省政府批准的正式文件属于地方政府规章,原交通部审批的文件属于部委规章,国务院颁布的《收费公路管理条例》属于行政规章。从法律效力上来讲,地方政府规章与部委规章不能与行政规章相冲突。
本网站所有内容、图片仅供参考,不作买卖依据。本网仅为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不代表本网观点。其原创性以及文中陈述文字和内容未经本站证实,对本文以及其中全部或者部分内容、文字的真实性、完整性、及时性本站不作任何保证或承诺,请读者仅作参考,并请自行核实相关内容,购买或投资后果自负。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本网站在此声明,不承担用户或任何人士就使用或未能使用本网站所提供的信息或任何链接所引致的任何直接、间接、附带、从属、特殊、惩罚性或惩戒性的损害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