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黄河大桥收费27年 运营方称收费合理合法

2011-06-03 07:53:00 | 作者: 来源:《财经网》

【编者按】济南黄河大桥早在1984年就开始收取车辆通行费,收费年限已经超过我国东部地区最高25年的收费期限

  【《财经》综合报道】近日,互联网上出现一份“路桥费排行榜”,浙江台州椒江大桥、河南郑州黄河公路大桥、济南黄河大桥等跻身前列。其中,济南黄河大桥早在1984年就开始收取车辆通行费,收费年限已经超过我国东部地区最高25年的收费期限,但相关负责人称,黄河大桥收费有据可依,合理合法,要想取消收费,只能通过政府回购解决。

  济南黄河大桥目前为上市公司山东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所有资产。1999年12月,山东省政府授权省交通厅与山东基建股份有限公司(2006年更名为山东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签订协议,授予山东基建股份有限公司收取该桥车辆通行费等特许权,收费期限从1999年11月16日至2017年11月15日。

  但我国《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经营性公路的收费期限,按照收回投资并有合理回报的原则确定,最长不得超过25年。国家确定的中西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经营性公路收费期限,最长不得超过30年。

  “路桥费排行榜”曝光后,有济南市民致电媒体希望取消黄河大桥目前收取的相关费用。但山东高速集团表示,山东省人民政府2011年1月下发的全省收费公路收费站目录中,济南黄河大桥收费站仍为普通路桥收费站,运营管理单位为山东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收费站收费是按规定执行。

  山东高速集团在接受济南日报采访时称,“根据规定,公司还有6年经营权。从公司角度来说,我们的收费是合理合法的。2009年我们曾向济南市政府建议通过回购或者资产置换的方式,收回黄河大桥的经营权,没有达成一致。”

  但有关法律人士表示,“法不溯及既往”原则针对的是民事行为,是解决私权利的问题。省政府、原交通部授权山东高速股份收取通行费,是一项具体的行政行为,是在行使公权力,且该行为是连续发生的,到现在也没有终止,不适用这一原则。此外,省政府批准的正式文件属于地方政府规章,原交通部审批的文件属于部委规章,国务院颁布的《收费公路管理条例》属于行政规章。从法律效力上来讲,地方政府规章与部委规章不能与行政规章相冲突。

【作者:《财经》综合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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