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改委:严禁各地擅自降低上网及销售电价

2011-06-03 10:19:00 | 作者: 来源:一财网

【编者按】同时明确各地不得擅自对高耗能企业实行优惠电价措施,不得擅自降低或变相降低发电企业上网电价和电力用户用电价格。

  第一财讯:国家发改委6月2日在其官网正式下发了调整电价的通知,同时明确各地不得擅自对高耗能企业实行优惠电价措施,不得擅自降低或变相降低发电企业上网电价和电力用户用电价格。

  新华社5月30日报道,为补偿火力发电企业因电煤价格上涨增加的部分成本,缓解电力企业经营困难,保障正常合理的电力供应,发改委决定自6月1日起,将山西等15个省市工商业、农业用电价格平均每千瓦时上调1.67分钱,但居民用电价不变。

  《通知》显示,各地销售电价具体提价标准每千瓦时分别为山西2.4分钱、山东2.29分钱、陕西2.14分钱、海南2.1分钱、湖南2分钱、江西2分钱、安徽 2分钱、河南1.81分钱、重庆1.53分钱、湖北1.48分钱、河北南部地区1.41分钱、贵州1.36分钱、河北北部地区1.26分钱、甘肃0.9分钱、青海0.63分钱、四川0.4分钱。

  上述15省市统调火电企业上网电价的具体提价标准每千瓦时分别为山西3.09分钱、青海3分钱、甘肃2.68分钱、江西2.62分钱、海南2.53分钱、陕西2.52分钱、山东2.45分钱、湖南2.39分钱、重庆2.28分钱,安徽、河南、湖北各2分钱,四川1.5分钱、河北1.49分钱,贵州1.24分钱(其中0.46分钱用于提高脱硫加价标准)。

  此外,广西、云南省(区)燃煤发电企业脱硫加价标准每千瓦时分别提高0.5分钱和0.3分钱;北京、上海、江苏、浙江4个省(市)燃气发电企业上网电价每千瓦时分别提高1分钱、3.6分钱、3.6分钱和3.6分钱;青海、广东、福建省燃气发电企业上网电价暂不调整。

  《通知》还明确,三峡地下电站投入商业运营后,三峡电站送湖北上网电价调整为每千瓦时0.2506元,送其他地区上网电价每千瓦时提高0.19分钱;三峡电站送电至各地的落地电价相应调整。

  发改委还同意河南、湖南两省暂停执行上网侧峰谷分时电价政策、丰枯季节电价政策和销售侧丰枯季节电价政策,并适当调整销售侧峰谷分时电价政策。其中,河南销售侧尖峰时段电价、高峰时段电价与平时段电价之比由1.7倍、1.5倍分别调整为1.77倍和1.57倍;湖南销售侧尖峰时段电价、高峰时段电价在平时段电价基础上每千瓦时分别上浮0.25元和0.15元,低谷时段电价每千瓦时下浮0.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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